心理諮詢師工作守則
心理諮詢師工作倫理守則之一;心理諮詢師與來訪者在諮詢過程中或諮詢關係結束的三年內,應極力避免與來訪者和其家庭成員發生雙重關係,多重關係。尤其是戀愛、曖昧、性等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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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三年後如果發生此類關係,也要在上級督導師的監督下仔細考察該關係的性質,確保此關係不存在任何剝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時要有明確可被查證的書面記錄。
所謂雙重關係這是指諮詢師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之間除心理諮詢或治療關係之外,還存在或發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情感聯結等特點的人際關係狀況。
所以,諮詢師也不得為親人、朋友、同學、同事等與其產生社會關係的人做諮詢。
換句話說,諮詢師和來訪者出了諮詢室,兩人最好就是連招呼都不打的陌生人,不能存在任何利益和情感聯結。
心理諮詢師工作原則;中立、節制、匿名。
中立;是指價值中立,保持判斷的客觀性。在心理諮詢的全部過程中,諮詢師不得摻雜個人的情緒與觀點。不得因來訪者的年齡、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態度、文化、身體狀況、社會經濟狀況、性格、善惡等任何方面的因素受到影響。並對來訪者的行為、想法、期望和感受應採取一種不妄加評斷的態度,諮詢師不能輕易把任何符合自身價值觀、喜好的建議強行灌輸給來訪者。
節制;諮詢師既要和來訪者親近,又要遠離。暫時的共情認同與回到遠距離的評估者之間的理智狀態來回交替,這讓諮詢師要在情感上節制。
匿名;是指諮詢師應儘量減少針對自己家庭、經歷、個人生活細節等等信息的暴露。
心理諮詢師基本態度;理解、共情、尊重。
很大程度上,諮詢師是見證者、引導者、陪伴者,而絕非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