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立法應該與政體原則相統一


  第一節這一章的主旨

  教育法必須與各政體的原則相吻合,這一點我們在前面已經論述過。思兔閱讀在整個社會中,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也應該與各政體的原則相吻合。法律和政體原則的關係是相輔相成的,政體原則因這種關係而得到力量,而政體的能量也因此而得到整體提升。這種情形類似物理運動中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的關係。

  下面我們將從以美德為原則的共和政體來論述各政體的這種關係。

  第二節政治國家中的美德是什麼

  熱愛共和國就是共和國的美德,就這麼簡單。這並不是認識導致的,而是一種感情,所有人都能夠懷有這種感情,無論是元首,還是平民。對美好的原則,人民總是認真遵守,假如這樣的原則存在的話。而且與那些故作正經的人相比,人民遵守的時間更長久。人民知道的東西很少,所以他們特別喜歡那些已經確定的東西,在人民當中是很難產生腐敗現象的。

  人民之所以愛國是因為民風淳樸,之所以民風淳樸也正是因為愛國。對公眾感情的投入與個人感情的滿足成反比,個人感情越得不到滿足,對公眾感情投入得越多。正是因為修道士對他們的修會忍無可忍,他們才會這般熱愛修會。教會的教規一直讓人們痛苦不堪,但人們還是對這些教規充滿了感情,即使支持人們感情存在的一切東西都被教規奪去了。教規奪走的愛好越多,換句話說,教規越嚴苛,人們就越發熱愛它。

  第三節民主政體中熱愛共和國指的是什麼

  在民主政體中,愛共和國、愛民主政體以及愛平等三者是一樣的,愛這個就等於愛那個。

  愛節儉也等於愛民主政體。在共和政體中,幸福和利益屬於所有人,既然如此,所有人的希望都應該是相同的,所有人的快樂感也應該是相同的。而這種情況只有在人們全都儉省節約時才有出現的可能。

  在民主政體中,人們因為熱愛平等而擁有同樣的野心、同樣的夢想,在服務國家這一方面與別的公民相比更加強烈,換句話說,就是追求同樣的幸福。每個公民都必須平等地為國家服務,儘管每個人不可能為國家提供絕對相同的服務。公民生來就必須對國家承擔著永遠也還不清的巨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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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說,在民主政體中,雖然平等有些時候在面對一些卓越的貢獻或是過人的才華時好像根本不存在,但是卓越仍然是由平等原則產生的。

  人們只想得到家庭必需品,其他的都歸於國家,因為人們都熱愛儉省節約,占有欲就受到了控制。一個公民不應該為了自己的私慾而使用權力,權力是由財富帶來的,要不然平等就不復存在了。一個公民也不應該獨自享受快樂,這些快樂也是由財富帶來的,要不然平等照樣不復存在。

  所以,在類似雅典和羅馬這樣優秀的民主政體中,公共開支因為家庭節儉的提倡而增多。如此一來,富有與奢華便從節儉的深處噴薄而出。這就好比為了為國家提供服務,人們在法律的制約下養成節儉的風尚,在宗教的要求下洗淨雙手,把祭品貢獻給神明。

  很多人之所以理智而快樂,正是因為他們沒有卓越的才華,沒有富足的家庭。如果一個共和國用法律培養出很多明智的無能之人,那麼這個共和國一定被治理得特別明智;如果這個共和國非常幸福,那麼肯定是因為這個國家擁有很多幸福的人。

  第四節如何號召人民熱愛平等和節儉

  假如某個社會把平等和節儉寫進法律中,那麼人們對平等和節儉的愛會由它們自己激發出來。

  君主國家和專制國家的人從來不渴望平等,他們甚至不會產生這樣的想法。那裡的所有人都想高人一等,凌駕於他人之上,哪怕是出身低微的人也想改變自己的處境,渴望將來翻身做主人。

  節儉也是這樣。熱愛節儉的人向來以節儉為快樂。那些喜歡享受的人是不會喜歡節儉地生活的。這些人要是天生喜歡節儉,而且習以為常的話,那阿爾基比亞德就不會聞名全世界了。那些窮人們痛恨貧窮,對富有的人充滿了嫉妒或羨慕,他們認為人只有富豪和窮人之別,這些人也不喜歡節儉,而且不知道自己的貧窮要持續多長時間。

  所以,共和國必須把平等和節儉寫進法律中,以便讓人們熱愛平等和節儉。這是一條相當正確的準則。

  第五節民主政體的法律對平等是怎樣確定的

  一些古代的立法家,如萊庫古、羅慕洛斯[100]等,主張土地均分。這種辦法存在於兩種情況之下:一是在新共和國剛成立的時候;二是當下的共和國已經衰落,人心浮動圖謀變革,窮人們被逼入絕境,只得尋找新的道路,富人們被逼無奈只得接受這種主張。

  立法者在制定關於土地分配的法律時,必須維護土地分配的結果,否則新制定的制度就無法長久存在,這就給不平等以可乘之機,如此一來共和國也就會走向滅亡。

  所以,就務必制定用來約束陪嫁、捐贈、繼承、遺囑和所有制定合同方式的準則來保障平等。這是因為,假如個人財產能夠隨意贈送,那麼個人意願就會徹底打亂基本法的秩序。

  梭倫主張:如果某個雅典人沒有男性後代,就可以為自己指定一個繼承人,並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這個人[101]。這種做法與古法相背離。古代的法律規定:如果一個人死後,其財產應該留在他的家庭里。這種做法則與梭倫的主張相背離[102],為了確立平等,他曾採用過把債務廢棄的辦法。

  有法律規定:嚴禁繼承雙份遺產。此規定有利於民主政體[103],這部法律從根源上講是從公民的土地和財產平均分配的制度上發展而來的。它規定:一個人不能占有多份土地和財產。

  從同一個根源上還延伸出一條法律,那就是規定女繼承人必須跟血緣最近的親屬結婚。這條法律是猶太人採用均分制後制定的。柏拉圖的法律和以前的一部雅典法律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而柏拉圖的法律是以均分制為基礎的[104]。

  雅典有一部法律規定:可以與同父異母的姐妹結婚,但不能與同母異父的姐妹結婚[105]。這部法律的精神是不是有人真正理解了,我不清楚。按照共和國的精神,一個人不能獲得兩份遺產和土地。如果一個男子跟自己的妻子是同父異母,那麼,他就只能得到其父的遺產。可是如果這個男子與自己的妻子是同母異父,那麼他的妻子就可能因為她的父親沒有男性後代而得到遺產,如此一來,這個男子就可能獲得兩份遺產。所以說,雅典的那部法律是從各個共和國起源的。

  菲隆[106]曾經說過,斯巴達人可以與同母異父的姐妹結婚,不可以與同父異母的姐妹結婚,而雅典人可以與同父異母的姐妹結婚,我不希望有人拿他的觀點來駁斥我。斯特拉波曾說,如果一個斯巴達女子嫁給她的兄弟,她這位兄弟所繼承遺產的一半可以贈給她做嫁妝,這種說法我在斯特拉波的作品[107]中曾讀到過。顯而易見,正是為了阻止前項法律所產生的不良後果才制定這項法律的。為了阻止兄弟得到姐妹家的財產,所以才把兄弟所得遺產的一半作為姐妹的陪嫁。

  西拉奴斯的妻子就是他的姐妹,塞涅卡在談到他時是這樣說的[108]:在亞歷山大里亞允許娶姐妹為妻,此種現象很普遍,而在雅典這種現象卻受到約束。維護財產分配的問題在一人統治的政體中幾乎不存在。

  在民主政體中,這種土地分割制度維持得很好,為此單獨制定了一項不錯的法律。法律規定:如果一個父親有許多子女,他就應該選出一個作為繼承人[109],為了使公民的數量和土地數量始終保持一致,還應該把這個繼承人的子女分別贈送給沒有子女的人撫養。

  卡爾希東·德·費勒阿斯[110]還提出一個平均財富的主張,是專為財富不均衡的共和國而提出的。他主張:如果富人的女兒嫁給窮人,應該提供陪嫁;如果富人的兒子娶了窮人的女兒為妻,就不能接受窮人的陪嫁;如果窮人的女兒出嫁,可以接受聘禮,不過不必準備陪嫁。不過,我了解到,所有共和國都沒有採用過這種主張。採用這種主張,公民們所獲得的待遇就不一樣,而且相去甚遠,如此一來,公民對立法者企圖通過這種方法達到的平等極為痛恨。有些時候,為了達到目的,法律最好不要採用太過直接的方法。

  真正的平等是民主國家的核心精神,儘管如此,在這個方面也不能要求得過於認真,因為這種平等確立起來是非常困難的。其實只要確立一項分級制度[111],以此來縮小貧富差距,或把貧富差距固定在一定的範圍內,然後再制定獨立的法律,減輕窮人的負擔,向富人徵稅,以此來消除不平等。由於擁有萬貫財產的富人會把所有無法帶給他們權力和榮寵的東西視為對他們的羞辱,所以這種彌補方法只被中等程度的富人提供或接受。

  民主政體中,任何不平等都是從民主政體的性質和平等原則發展而來的。比如說,民主政體中的人們會害怕工匠們也許會變得不可一世;擔心得到自由的奴隸數量過多,原來的公民的氣勢會被他們壓倒;擔心如果讓那些必須努力工作才能生存的人擔任公職,他們會變得很窮或不勤於公務。如此一來,為了維護民主,民主政體中公民之間就不再有平等。不過,如果一個人因為擔任公職而陷入貧困,那麼他的家庭狀況也許比其他公民差,如果此人因為這個而不勤於公務,那麼別的公民的情況肯定會因此更加糟糕。所以說,只是表面的平等消失了而已。

  第六節在民主政體中,法律該怎樣維持節儉本色

  在一個良好的民主政體中,土地是平均分配的,而且還被劃分成小塊,就像羅馬人一樣。庫里烏斯[112]告訴他的士兵:「上帝會十分討厭一些公民,如果他們認為能夠養活一個人的土地太少的話。」[113]

  財富的平等與儉樸雖然不一樣,但是二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係,相互依賴,一個是另一個的存在因素,如果其中一個不存在了,另一個也會消失,彼此互為存在維持的條件。

  民主政體中存在一個真切的事實就是,如果以商業貿易為基礎,其中一部分人很可能就會擁有大量的財富,而儉樸、節省、約束、理智、安寧、秩序和遵紀守法會隨著商業貿易的精神而產生,所以社會風氣仍然還是老樣子,不會因此而不符合社會準則。由商業貿易精神而產生的財富,絲毫不會產生不良的後果。以前,因為不平等而存在著一些衝突,只不過人們沒有發覺而已,現在,假如過多的財富導致商業貿易的敗壞,就會產生不良後果,而人們就會突然遭受以前的那些衝突。

  以下內容是保持商業貿易精神的必備因素:任何法律都要以鼓勵商業貿易精神為目的,為了讓所有窮人都能過上富有的日子,與其他人一樣勞動,法律應隨著財富的增多而分配財富;重要公民都親自經商,除了商業貿易精神,任何精神都打擾不到他們;所有富有的公民必須依靠自己的勞動才能守護住自己的事業或創業,而且都應在法律的保護下奔向富有。

  在經商的共和國里有一條不錯的法律,那就是父親的財產被平均分配給他的所有孩子。這樣一來,任何子女都必須用心經營,就跟他們的父親一樣,而不會肆意揮霍,因為不管他們的父親多麼富有,他們都肯定不會擁有像父親那樣多的財富。這條法律只適用於經商的共和國,在不經商的共和國中,立法者會制定不一樣的法則,不適用這種法律[114]。

  希臘有從事戰爭的共和國和經營商業貿易的共和國兩種,前者如斯巴達,後者如雅典。從事戰爭的共和國想讓公民們無所作為,而經營商業貿易的共和國則想盡一切辦法鼓勵公民們喜歡勞動。梭倫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須說出自己是以何種方式謀生的,無所事事在他看來就是犯罪。事實的確如此,在一個優秀的共和國中,沒有人為個人的生活提供必需品,所以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生活必需品,而且必須以生活必需品來限制個人的開銷。

  第七節以別的方法來維持民主原則

  在民主政體中,土地均分制有些時候是非常危險的,也是不可行的,甚至會打擊到基本制度,所以並不是所有民主政體都適用這種制度。並不一定非要走極端的道路不可。民主政體只是為了保持民俗才採用土地均分制的,假如發現某個民主國家不適合採用這種制度,就應該採用別的辦法。

  如果元老院是一個民風優良的固定機構,那麼進入其中的人必須在年齡、品德、地位和業績等方面都受人尊重。公眾都把這些元老院成員奉為神明,人們的情感才能被激發起來,並逐漸進入到各個家庭之中。

  元老院應當重點保護以前的法律,始終讓人民和官員不彼此背叛。

  讓原有的風俗習慣保持下去對民風特別有利。在民風敦厚的國家中,人民能做出一定的成就。相反,如果一個國家民風衰敗,那裡的人民就不大可能有所建樹,諸如建立社會、建造城市、制定法律等大事是他們從來沒有做過的。因此,要想使品德恢復,就必須提醒人們不要把古人的遺訓忘記了。

  另外,只有經歷了許許多多困難和挫折才有可能發生革命,建立新的政體,這些大事在一個民風疏懶和腐敗的國家中是無法辦到的。革命者都有一個心愿,那就是把自己的革命成果分享給人民,不過,這個心愿如果沒有良好的法律做保障是不容易實現的。新的機制通常會引發一些缺陷,而舊的機制則通常能起到糾正錯誤的效果。一個政府往往會存在很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它會不由自主地下滑衰敗,只有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才能讓其重新恢復到原有的狀態。

  我在前面說過,有些人對元老院的成員是實行終身制還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其實,他們肯定要像羅馬[115]、斯巴達[116]、雅典那樣實行終身制。我們提到過,雅典元老院實行任期制,每三個月換一屆;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員實行終身制,對二者我們應區別對待。

  因此,以下則是一條普遍適用的準則:如果設立元老院只是為了處理政務,那麼,它的成員不必是終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為保管民風的地方,即保護民風的典範,那麼它的成員就應該終身任職。

  亞里士多德說過,精神也是會逐漸變老的,就好像身體一樣。他的這種說法針對元老院時就不正確了,如果針對一個官吏才是正確的。

  在雅典,既有刑事法庭,又有保護民風和法律的官員[117]。在羅馬只有兩名官員專門擔任檢察官一職,而斯巴達的一切老人都是檢察員。元老院負責對人民進行監督,它自己則接受檢察員的監督,另外,檢察員還負責監督人民。在共和國中,檢察員就應該像法律懲治罪行一樣,重新建立所有已經衰敗的東西,對不忠於職責的行為進行訓斥,對懈怠行為進行警示,對錯誤行為進行糾正。

  羅馬法有一項規定值得稱頌,即要求對通姦行為進行公開控訴,以此來保護民風的純潔。這項規定不但對婦女提出警告,而且對那些負責監督婦女的人也提出了警告。

  長幼尊卑井然有序,年幼者完全聽從長者的安排,就能使年幼者受到尊敬老人的制約,年老者受到自尊、自愛的制約,這是使民風得以維護的最有效的辦法。

  要想使法律發揮最大的作用,必須使公民對官員言聽計從。色諾芬說:「斯巴達跟其他城邦最大的不同就是公民服從法律,只要官員說一聲,公民們就立即趕過來。這是萊庫古再三強調的。然而在雅典就不同,如果有人說富人完全服從官員,這個富人一定特別難過。」[118]

  在維護民風中,父權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他政體下還存在著別的令人聞之色變的權威,而在共和國中卻沒有,這一點在前面已經提到過。所以,為了填補這一空缺,法律就應該採用另一種權威,也就是父權。

  在斯達巴,任何父親都可以去教訓其他人的子女;在羅馬,父親掌握著兒子的生命,父讓子亡,子不能不亡[119]。

  在羅馬,如果共和國滅亡了,父權也會隨之消失。君主政體只要求人們在官員的權威之下生活,而不需要敦厚的民風。

  在羅馬,法律把未成年期確定得特別長,依從、遵命成為年輕人的習慣。而在君主政體下並不需要這些制約,所以我們襲用這個規定可能是不正確的。

  在共和國中,子女的錢財也許需要父親一輩子掌管著,就像羅馬一樣,因為子女需要絕對服從父親。但是,君主政體不需要這種精神。

  第八節貴族政體的法律要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在貴族政體中,具有美德的人民或許會享受到平民政體下的幸福,如此一來,國家也會越來越強大。所以,法律理應竭盡全力地樹立寬和精神,並使因為國家體制而失去的平等重新建立起來。因為貴族政體下的人民貧富不均,缺少美德。

  貴族政體下的美德指的就是寬和,就如同平民政體下的平等精神一樣。

  假如君主們的部分權力指的是他們的奢侈和豪華的話[120],貴族們言行上的低調與純樸就是他們的力量。要想讓平民忘記自己的低賤,貴族們就不能故意去顯擺自己的高貴,應該穿與平民一樣的衣服,把快樂與平民分享,與平民融合在一起。

  不同的政體有不同的性質和原則,貴族政體的性質和原則不應該與君主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相同。如果貴族們既擁有群體的特殊權力又擁有個人的特殊權力,那麼貴族政體的性質和原則就跟君主政體的一樣了。所以,只有元老院才能擁有特權,元老院的貴族們擁有的只是人們的尊重而已。

  貴族政體的混亂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統治集團內部非常不平等;二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極為不平等。法律應該對這兩種不平等進行預防或制約,因為它們會引發憎恨和妒忌。

  正是因為貴族們的特權令平民覺得恥辱,所以人們才會認為這些特權無上光榮。這種情況導致了第一種不平等的出現。羅馬有一項法律就是證明[121],這項法律禁止貴族與平民聯姻,從而導致貴族們愈發可惡、高傲。保民官們不斷地增強他們演說的吸引力正是利用了這一點。

  公民們根據不同的條件繳納不同的捐稅則是另一種不平等的表現。從四個方面可以看出這種不平等:一是貴族有一項特權就是不用繳納捐稅;二是貴族為了不用繳納捐稅可以耍弄心計[122];三是即便貴族繳納了捐稅,他們也可以利用擔任公職以酬金或薪俸的名義把捐稅要回去;四是平民變成貴族的附屬物後,貴族就分享他們所繳納的捐稅。如果一個政體出現了第四種情況,那麼這種貴族政體就成了最嚴苛的政體,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

  羅馬是在避免這些毛病出現的前提下滑向貴族政體的。而在共和政體中,政府官員們則是沒有酬金的,但他們仍然要繳納捐稅,甚至繳得比其他人要多,有的時候除了他們,別人都不用納稅。他們不僅不分享國家的收入,而且為了讓人們原諒他們所擁有的榮耀[123],他們還與平民分享他們從國庫領取的錢財以及運氣帶給他們的錢財。

  還存在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在民主政體下,由民眾分享財富會產生非常不好的後果,而在貴族政體下,由民眾分享財富則會產生非常不錯的後果。公民精神在民主政體下消失,而是在貴族政體下重新建立。

  人民如果分享不到國家的財富,那麼就應該知道,國家的收入被管理得挺好。如果人民能目睹國家財富的存在,也就意味著他們大體上享用了這些財富。這樣實實在在的人民財富有很多,比如那條在威尼斯陳列著的金鍊,那些在羅馬多次勝利展示的財寶,那些在農神廟中收藏著的珍寶等。

  貴族不繳納捐稅是貴族政體的一個重要特點。儘管羅馬的一等貴族從來不參與這種事,而是將之交給二等貴族去辦,但還是有很多麻煩產生。在貴族政體下,如果貴族不繳納捐稅,公務人員會左右貴族的行為,而且他們缺少高一級的法院來修正。猶如專制政體下的君主一樣,那些擔負清除弊病的人為所欲為地將所有人的財產沒收。

  這種被搜刮而來的民脂民膏不久後就會成為個人財產,受貪慾的驅使,這種掠奪行為將會變得更加明目張胆,從而導致包稅費急劇減少,國家收入逐漸短缺。有部分國家讓它的相鄰國家非常吃驚,它的國民也感到不可思議,因為它們並沒有大的壞政績,只是因為上面這些原因而變得摧枯拉朽。

  如果讓貴族經商,就會產生許多壟斷,所以法律應該禁止貴族經商。只有那些地位平等的人才能經商。那些國王經商的國家是最糟糕的專制國家。

  在威尼斯,就算貴族中規中矩,也能獲得令人震驚的高利潤,所以那裡的法律禁止貴族經商[124]。

  為了讓人民獲得公正,法律理應採取最有效的辦法約束貴族。假如沒有設置保民官的話,法律理應發揮保民官的作用。

  如果貴族政體受到破壞,輕易就會演變成暴君政體,而貴族政體會因為任何一個阻礙法律執行的包庇行為而受到破壞。

  無論什麼時候,法律都要狠狠地打壓統治者的蠻橫與驕傲。為了威懾貴族,應該設立一個諸如斯巴達的檢察官、威尼斯的國家檢察官之類的短期或長期官職,這種官員能夠隨心所欲地執行法律,任何程序都約束不了他。一種強大的推動力是這種政府的必需品。在威尼斯,每個人都可以往一隻張著大嘴巴的石獸中投揭發檢舉信[125]。或許你會認為這張得很大的嘴巴就是暴政。

  在民主政體中,檢察官從性質上講也能夠獨立行使職權,上述兇狠的官員就如同那些檢察員一樣。其實,法律不能因為檢察官行使職權而追究他們的責任,而應該充分相信他們,而不是讓他們覺得泄氣。羅馬人可以要求除檢察官之外[126]的任何一個官員合理解釋自己的作為,這種做法不錯[127]。

  貴族政體下,貴族要麼太貧窮,要麼財富太多,這是兩件糟糕的事情。不能採取沒收財產、施行土地法、廢除債務的辦法防止貴族暴富,這些辦法肯定會帶來許多不良後果,而應該採取一些高明而不易發覺的辦法;應該監督貴族儘早把債務還清,以免他們落到困苦窘迫的地步。

  對遺產進行連續分割,可以使貴族們的財產永遠保持均衡,為此,法律應該把貴族中的長子繼承權徹底廢除[128]。

  諸如繼承人替代制[129]、長子優先制、家族財產贖回制等制度絕對不可實行。為了使大家族的榮耀得以延續,貴族政體會採取很多辦法,而這些辦法全都不適合君主政體[130]。

  各個家族在法律的作用下消除差距後,應該保持統一。為防止個人衝突演變成家族衝突,必須快速解決貴族之間的衝突。仲裁官不僅能夠預防爭訟的產生,又可作為爭訟的裁判。

  最後,一些家庭自認為出身比別人高貴,就自誇比別的家族尊貴,這種行為應該被看作一些人心胸狹窄的表現,法律絕對不能支持。

  在斯巴達,人們可以看到君主、貴族以及平民的毛病是怎樣被監察官控制的,從那裡即可見一斑。

  第九節君主政體下,法律應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既然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寵,那麼它的法律就應該與此原則相適應。由於榮寵從一定意義上講既是貴族的父親又是貴族的孩子,所以法律應該儘可能地為貴族提供支持。

  為了使貴族成為君主權力和平民缺點的聯繫,而不是二者之間的障礙,法律應該實行貴族世襲制。

  繼承人代替制非常有利於君主政體,因為它能為家族保留財產,儘管它與其他政體不相適應。

  如果貴族家庭的土地因為某位家屬揮霍無度而喪失,那麼可以採用遺產贖回制重新獲取。

  猶如貴族自身那樣,貴族的土地也應持有特殊權力。君主的威嚴與其王國的威嚴緊密相連,與此相同,貴族的威嚴也與其采地的威嚴緊密相連。

  除了是故意對抗政體原則並使貴族和平民的力量減弱,否則不能把這些特殊權力交給平民享用,只能為貴族們獨自享用。

  遺產贖回制度往往會引發很多必須得打的官司,而貿易則因為繼承人代替制度受到阻礙。只有在一年之內沒有主人的地產才能在本國範圍內出售。貴族還帶來一種煩瑣的事情,那就是有些人允許從依附於采地的特權衍生出來另一種權力,這種權力對他們而言是一種繁重的責任。可是,這些煩瑣的事情相對於貴族的總體效果而言,也沒什麼了不起的。然而假如任由平民享用這些特權,那麼政體的任何原則都會被無緣無故地敗壞掉。

  君主國家中,一個人可以把他的大多數財產留給其中一個子女繼承,而且除了君主國,別的國家都不適合這樣做。在君主政體下,為了讓臣民在不遭受滅亡的情況下,使君主和朝廷無窮無盡的需求得到滿足,法律應該使所有可能發生的貿易得到發展[131]。

  為了不讓徵收稅賦的方式比稅賦更讓人無法忍受,法律應該修整稅賦的徵收方式。

  人民因為繁重的稅收而更加辛苦,進而愈發倦怠,最後導致愈發懶散。

  第十節君主政體快速的施政方針

  與共和政體相比,君主政體因為由一個人來管理政務,所以它施行政務比較迅速,這是它的一大優點。可是必須以法律來約束它的速度,否則迅速也許會演變成魯莽。法律的作用在於,既要使政體性質的優點充分發揮,又要使政體性質引發的毛病得以糾正。

  樞機主教黎塞留[132]覺得,君主國應該竭盡全力去避免任何事情因麻煩的集會、結社而引起的困難。假如他的心中沒有專制主義,腦海中也肯定會有。

  對一個執法機構來講,最理想的臣服就是不慌不忙、謹慎穩健,深謀遠慮地處理君主政務。在君主政體中,如果大臣不懂法律,國務會議做事魯莽草率,是無法做到深謀遠慮的[133]。

  在君主政體國家中,如果國王一意孤行地肆意嘉獎那些作戰勇敢、無比忠誠的大臣,即使官員們故意推脫、再三上書苦苦勸諫,君主的美德仍然在繼續喪失,那麼,這個君主國即使在這個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仍然會變得不成樣子。

  第十一節君主政體優越的地方

  相對專制政體而言,君主政體國家要更安定些,政體要更穩固些,執政者人身安全也更有保證些,這也是由於政體性質的原因,在君主下面有多個等級與政治制度利害相同,能夠共同承擔責任。

  在西塞羅[134]看來,羅馬之所以能挽救共和國於危難之中,是因為它設置了「保民平民官」這一維護平民利益的官職。他說:「實際上,沒有人領導的民眾是最可怕的,一旦衝動起來必然全然不顧,就算前面是懸崖他們也會毫不猶豫地跳下去。有了領導就不一樣了,因為領導會認真思考什麼該做,什麼不能做。」如果把它用於政體上,那麼,專制政體就是一群沒有領導的民眾,而君主政體則是一群有領導的民眾。

  從專制政體國家發生的動亂中,我們可以看得出,把局勢弄得混亂不堪,無法挽回的總是那些沒有領導的民眾。如果是在君主政體下,首領們擔心自己被拋棄;形勢對民眾太有利,更是中間階層不願看到的,[135]所以,太過激的行為在君主政體國家是很難看到的。在一個國家中,所有階層都完全變質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君主很看重這些等級,有它們君主才能坐得安穩,因為謀亂者根本沒有推翻國家的想法。

  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只要有德高望重者站出來進行調解,局勢就會穩定下來,雙方再各自做出讓步,法律便可再次恢復其原有的權威。

  因此,我們國家從建國到現在,所有的暴亂只能算是內戰,而不能算是革命;與之相反的是那些專制國家,他們的史上從沒有過內戰,有的只是革命。

  在君主專制國家,為了讓人更加忠實地效忠自己,君主會賦予某個階層更多的權力,而這些階層幾乎沒人對其產生懷疑,這些從一些國家內戰史的撰寫者身上,甚至是那內戰的慫恿者身上我們都看得出來。那些被賦予特權的階層,即便有時也會迷茫,也不會倒向謀亂者,而是依照法律負自己應負的責任,想盡一切辦法使謀亂者的情緒平靜下來。[136]

  也許是出於自己對國家各階層過分貶低的愧疚,為給國家提供支持,樞機主教黎塞留便開始從君主及其臣屬的美德上尋求幫助。[137]然而,他的要求實在太高了,同時具備專注、聰慧、堅定和知識,恐怕只有天使才能做得到。我們要想擁有這樣的君主及臣屬,除非君主消失,否則,一切都將是空想。

  相比之下,民眾在良好制度的管理下生活,要比既沒規則章程又沒首領,整日在森林裡閒遊放蕩幸福得多。一樣的道理,在國家基本法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既不能控制民心又不能約束己心的專制君主,要幸福得多。

  第十二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在專制國家裡君主沒有什麼可以值得驕傲的,因為他沒有寬廣的胸懷、高尚的德行,所以整個國家也找不到這樣美好的元素。

  君主制國家就不一樣了,人人都有很大展示自己品德的空間,心靈接受的是偉大,而不是放任。所以,在那裡我們看到的則是君主以自身的光芒映照著臣屬,臣屬更是眾星捧月般團聚在君主周圍。

  第十三節專制主義是什麼

  所謂專制主義,就是想吃樹上的果子,不是上樹去摘,而是把樹砍倒再摘,只有路易斯安那的那些未開化的人才做得出來。[138]

  第十四節專制政體法律怎樣適應原則

  畏懼是專制政體的原則。但是,法律對於一些民族就簡單多了,因為他們或膽小懦弱,或愚蠢無知,或士氣低落、意志消沉,所以,不需要添加什麼新概念,有三兩條就足夠了。這就像馴獸一樣,只需幾個手勢就行了,多了反而不好,而且要記住,課程不能改,手勢不要變,主人更不可換。

  在專制政體中,君主通常是深居宮中,過著恣縱逸樂的生活,他們基本不親赴沙場,就連派將軍們去作戰,也是束手束腳的,不大敢放手。君主想擺脫這種生活,就會有人不高興,這些人把他囚禁在深宮之中,就是讓他人不能打君主和其權力的主意。

  久而久之,君主就養成了高高在上的習慣。在他的觀念中,最大的榮耀就是眾所遵從,所以,他絕不允許有人違抗自己的意願,更不能容忍反抗者對他進行武裝抵抗。所以,法律在專制政體中的作用相對於其他政體要小得多,其戰爭也往往是殘暴的、野蠻的。

  這樣一來,君主身上的毛病勢必會很多,再加上自身的愚笨無知,一旦犯起傻來是很可怕的。他整日在宮中不露面,誰也不知道他怎麼樣。不過也沒關係,因為專制國家不需要怎麼治理,君主讓人足夠畏懼就行了。

  在瑞典還曾發生過國王用靴子治理國家的事。元老院有人反對國王,消息傳到了國王查理二世那裡,於是他便把自己的一隻靴子寄了回去,同時寫了一封信告訴他們,靴子是代自己執政的。

  在專制政體中,君主就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是一切權力的化身,一旦他不再是君主,他身上的一切權力將不復存在,由他經手的一切事務,比如他簽訂的條約,也將被視為無效,新任君主是不會承認的。所以,一旦君主被俘,就會被看作死去,朝臣就會扶另一個君主上位,不然,前君主的俘虜者就會以君主相要挾,那樣這個國家就完了。

  土耳其宰相從俄羅斯人那裡得到瑞典已經另立新君的消息後[139],於是,土耳其決定單獨與彼得一世[140]締結結束戰爭的和約。

  在那些無知、自以為是而又固執的人眼裡,國家的存在與否取決於君主是否存在,只要君主在,甚至可以說只要君主的宮中禁令還在,國家就是存在的。除了直接威脅到宮中禁令的事外,一切都是小事,都可以不去考慮,至於事態發展下去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那是以後的事。政治在那裡根本沒有什麼活力可言,政治管理也如民事管理那樣簡單[141],法律在那裡也基本是形同虛設。在那裡,朝廷大臣與君主的皇宮差役沒什麼兩樣,他們一直努力把政治、民事當家事管理著。

  專制政體的原則就是讓民眾畏懼,目的也是讓民眾永遠不知道反抗,這樣國家也就安定了;然而,這種畏懼同樣會造成可怕的後果,比如說面對城市即將被敵人占領也視而不見、沉默不語。所以,這樣的安定絕不等於太平。要想尋求真正的太平,也只能祈禱世界上只有自己一個國家,四周被沙漠包圍,而且沒有被它視為蠻夷的民族的存在。

  對於君主來說,只要有軍隊的存在,他就永遠處在不安全之中,可是,軍隊卻是國家存在的標誌,其強弱更是一個國家實力的象徵,可以說沒有軍隊的保衛國將不國。那麼,如何才能讓軍隊只保衛國家,又不對君主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呢?

  這種政體無疑給民眾帶來了沉重的負擔,而它給政府帶來的負擔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不然,莫斯科公國政府也不會為擺脫專制政體而付出那麼大的艱辛了。在此過程中,一部分軍隊被解散,刑罰被減輕,設立了法院,人們也得到了教育,並且對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可是,政府卻被另一些新的問題再次拖入苦難之中,而這些正是他們努力擺脫的。

  宗教在一個國家中的影響是巨大的,尤其是在這樣的國家中,人們對它敬畏無疑是在原有的畏懼之上增添了新的畏懼。由於宗教的影響,君主在人們眼中更是巍然不可侵犯,在那些伊斯蘭帝國里,表現得尤為突出。

  宗教糾正了土耳其的政制,使國家的榮耀、榮譽得到了民眾的關愛,民眾也開始為國家的而努力了,這些都是因為宗教影響的結果,而不是出於他們對榮寵的關注。

  土地是屬於民眾的,臣民的遺產屬於其繼承人,如果哪個君主聲稱這一切都為他所有,那麼這個國家一定是專制國家,而且是一個自尋死路的國家。農耕荒廢也就成了必然的事,就算他有心經營貿易,也沒有一樣能興旺起來。

  在這樣的國家,房子只不過是個遮風擋雨的地方,壞了、舊了也沒有人想著去修復改善[142],只知道向土地索取,卻從不知道回饋,沒想過挖溝排水,也沒想過植樹保土。所以,入眼之處,無不是雜草與荒涼所在。

  那些達官貴人,會不會因為法律中不再有土地所有權和財產繼承制,而收斂一下其小氣而又貪得無厭的心呢?答案是否定的,不但不會,反而更甚。原因在於,他們手中的黃金和白銀再多也讓他們不踏實,這些東西說不定哪天就被盜走藏匿起來了,於是,他們就用盡一切手段去得到想要的東西。

  如何才能抑制君主的貪得無厭呢?藉助某些習俗的力量,這是一種相對有效的辦法,最起碼不會到達一無所有的地步。就拿土耳其來說吧,民眾的遺產中,君主只有權占有百分之三[143],一般情況下君主還是很滿意的。然而,他把大部分土地給了軍隊,前提是這支軍隊得隨時聽從他的調遣,而國家官吏有一個算一個,其遺產他都可以占為己有,那些沒有男繼承者的死者,其遺產他可以全部沒收;對於死者的女兒們來說,也只能租用這些財產罷了。如此這般,有一部分時間裡,國家的大部分財產的狀態都是不確定的。

  在萬丹國[144],不少孩子十來歲、八九歲,甚至更小的時候就結婚了。原因是在他們的法律[145]中,有這麼一條規定:哪個臣民死了,他的妻子、兒女和房屋都是遺產,可以被國民任意支配。為了躲避法律中的這條規定,為了不讓這樣殘忍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為了不讓子女那麼倒霉成為自己遺產的一部分,很多父親不得不讓子女早早結婚成家。

  有一些國家並沒有基本法,對王位由誰繼承也沒有什麼明文規定,儲君可以是皇族的人,也可以是皇族以外的人,由君主指定。就算早早確立大兒子為儲君也是枉然,君主也可以因這樣、那樣的事情把他廢掉,另立新儲。王位繼承人可以由國王宣布也可由大臣宣布,但有時已經形成事實的就沒必要宣布了,這種情況多是因為內部戰爭。也正是因為如此,這種國家崩塌瓦解的原因至少多一種。

  通常新君登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對自己的兄弟下手,或迫害,或殺死,因為王族中每個王子被選為繼位人的機會都是一樣的。比如說,莫臥兒的王子們都被弄成了瘋子;波斯的王子們全被弄瞎了眼;而土耳其的王子們一個不剩地被絞死。如此做法雖然慘無人道,卻有一定的必要性。摩洛哥可怕的內戰頻頻發生,就是各個王子爭奪王位引起的。

  對於民眾來說,下一個君主是誰,是大家很關心的事。可是,在莫斯科公國由於憲法規定[146]繼位者由沙皇選定。可以來自皇室,也可以來自皇室之外,確定帝位繼承人的做法顯得隨意而專斷,這樣一來,讓帝位變得非常不穩定,很多次革命都是這種繼承制度引發的。因此,以明顯的事實為繼承標準更為妥善一些,比如按世系排列,再比如按長幼順序。這樣的話,不但懦弱的君主不必為能不能繼承皇位而無計可施,君主臨終前不必再開口說話,而且可以遏制一些不正當的謀劃和壓制一些不安分的想法。

  如果有一天,由基本法來確立王位繼承者,那麼,國王的兄弟們被殺、被捕的危險也就基本不會存在了,因為已經明確了哪位王子是王位的繼承者,他的那些兄弟們就與其他臣民沒什麼兩樣了,不再有與之爭奪王位的能力和權力,也無法捏造老國王的旨意,更別說讓它成為事實了。

  然而,在專制國家裡,特別是在伊斯蘭國家裡,宗教才是一切的主導,君主只是事實上的君主,在法律面前他只是個奴隸,一切的勝利、一切的成功在宗教眼裡都是真主的旨意。所以,在那裡更容易出現國王把自己的兄弟囚禁或殺掉的事情,這也是出於對自己帝位安全的考慮,因為他們不但是自己的臣民,更是奪取自己地位的潛在敵人。

  既然不是被殺就是被囚禁,那誰還願意坐以待斃;既然都有可能坐王位,那麼,自己想坐王位的願望就不過分,拼一把至少有一半成功的機會,即便不成功也無非是同樣的結果。所以,在一些國家,不能繼承王位的王子的野心更大,而且是王位繼承者所不能比的。

  在專制國家,特別是亞洲那些對專制主義習以為常的國家,在君主眼裡婚姻沒什麼制度,有也是給別人設定的,妻妾成群是很正常的事,妻妾多了,子女勢必要多,子女多了,勢必顧不過來,更少有時間歡聚一堂,那麼手足情誼淡薄也就很正常了。

  其實,在位的王族就如同一個國家,首領過於強大,沒有與之匹配的國體,看起來龐然無比,實際上不過是個空架子而已。五十個兒子暗中共同策劃推翻父親,這話說起來都沒人信,但是阿塔薛西斯[147]就相信,於是他把所有的兒子送上了西天。謀反的原因更讓人匪夷所思,要說是後宮陰謀我們信,這在東方是很常見的,可是,說什麼是他不願把自己的妃子讓給長子,就讓人難以置信了。後宮歷來都是個黑暗的場所,表面祥和,可是背地裡一個個惡毒陰謀卻在悄無聲息地進行著,在這裡,日漸年邁昏庸的君主,說白了就是頭號囚徒。

  說了這麼多,專制政體仿佛將會得到人類天性的反抗,而且這種反抗也應該是無休止的。然而,事實是大多數民族都在專制政體之下委曲求全,雖然他們也嚮往自由,雖然他們也憎恨壓迫。其實,這並不難理解。一個寬厚的、謙和的新政府的建立,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它不像專制政體那麼簡單明了,何時何地都有例可依。這需要把各種權力彼此銜接,並使之系統化、規範化,在控制中發揮作用,而且要讓一種權力逐漸強大到足以與另一種權力分庭抗禮的地步。這是必然的,而且又不能是前怕狼後怕虎的,就需要通過立法來實施。

  第十五節對上一問題的補充

  在炎熱地區,多為專制政體國家,人們的欲望的萌發與舒緩都比較早[148],人們的智力能夠早早得以開發,而且不易糟蹋財產,也不易飛黃騰達,那裡的年輕人經常待在家裡,很少出門與人交往。那裡的人比我們歐洲人發育成熟得要早,很早就成婚了。在土耳其,15歲就稱得上是成年人了[149]。

  專制政體不允許財產轉讓,任何人的財產都無法保障,比起對財產的重視,人們更重視他們自己。

  在寬和政體下,尤其是共和政體下,允許轉讓財產[150],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公民非常有誠信,所有人都堅信這一點;二是人們都心甘情願地置身於這種政體之中,人的寬厚精神也被激發起來了。

  羅馬共和國之所以發生那麼多紛亂與民事衝突,甚至遭受那麼多的災難和救助之難,正是因為那裡的立法者們當初沒有確立財產轉讓制度[151]。

  專制國家無法保障貧窮和財產,大肆進行放款收利,而且利息隨著風險的增大而增高。這些國家非常不幸,時常陷入貧困之中,人們身無分文,連借錢的地方都找不到。

  所以說那裡的商人只能混吃等死,根本不能做大的買賣。如果大批進貨,所得利潤還不夠利息呢。因此,那裡的商業法的作用也只是用來維持治安,根本談不上是什麼商業法。

  政府里之所以存在不公平,正是因為其中存在著做壞事的人,然而又無法杜絕這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去做壞事。所以,專制國家存在貪贓枉法的現象是非常正常的。既然如此,那麼在專制政體下把財產充公則就很有效果了。那些財產被充公後都歸入國庫內,這可是一筆不小的收入,人民由此得到一些安慰。這麼一大筆收入君主靠從窮苦的臣民那裡收繳稅賦是無法得到的,這個國家的君主,恨不得所有的家庭都不存在。

  寬和政體中就不存在這樣的情況。財產所有權會因為財產的沒收而變得不穩定,更是殃及那麼可憐的孩子,本來應該一個人受到處罰,結果卻連累了整個家庭。在共和政體國家中,沒收財產會導致嚴重的後果[152],那就是公民的生活必需品被掠奪,很顯然這不是什麼好事,因為沒收財產就等於喪失平等,要知道,這可是共和國的靈魂呀。

  在羅馬,有法律規定[153]:只有那些襲擊國家元首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才適用沒收財產。而這條法律只對個別幾項罪行才適用的規定,更是高明。博丹曾說[154],如果習慣法把繼承所得限定在一些特定的地方,那麼,就只有婚後所得才能是沒收的對象。

  第十六節權力的交付和接受

  在專制政體裡,權力是君主授予的,但並沒那麼直接。在權力授受的時候,說的是全權委託,可以說接受權力的人權力很大,一個宰相在某些場合甚至與君主無疑,而每一個官吏在某些場合無疑都是宰相。可這只是表面,實際上在授權的同時,君主已經把權力做了一定的削弱[155]。也就是說,任何時候,不管給別人多大的權力,更大的權力卻在自己手中。

  因此,省督雖然管轄市政官,將軍雖然統率所有軍官,但如果有事還是君主說了算。這就是專制政體權力授受的特徵。

  在很多君主制國家,職位較高的軍官平時只是掛了個軍職,說他根本不在役也不為過,因為他手裡並沒有兵,只有在有戰事或者其他情況下,得到君主的任命後,才能調動軍隊。有兵的無權,有權的無兵,我可以用你,也可以不用你,這是君主為免生禍事的一種高明手段。

  不過,這些人在國家裡仍是舉足輕重的人物,仍可興風作浪,因為,他們的特權與尊號仍在,其實這種狀況與專制政體性質是相左的。

  省督管轄不了市政官,這樣的事情不是不會發生,一旦出現,每天調解爭端是少不了的,只有通過調解才能消除彼此間的隔閡和牴觸,可是從專制政體的性質來看,簡直沒有比這樣的事情更荒唐、更不合情理的了。

  君主是不容許別人分享自己的權力的,上行下效,下面的臣屬亦不容許權力被分割,即便是最低一級的小官亦是如此。這種不能均衡分配權力的情況,是專制政體的特徵。在這些國家裡,可以說沒有法律可言,因為,所謂法律只不過是君主的個人意願罷了,就算是君主通過理性的思考,做出了最合理的決策,官吏也無法徹底執行,因為他們根本就不知道該如何做,行事只能依照君主的想法。然而,在寬厚謙和的政體中就不同了,有符合情理的法律,而且人人皆知,即使是最低級的小吏也不會糾結,依法行事就是了。

  既然法律只是君主的意願,甚至說是一時的想法,那麼,他想要做的事除了他自己,別人並不知道,又因很多事情不是一個人就能完成的,所以,就得有人幫他想,甚至是一批人,所以,這些人也得像君主一樣,一會兒一個主意。

  第十七節送禮與收禮

  在專制政體的國家中,下級拜見上級沒有禮物是不行的,可以說這是一種風俗,就連國王也不例外。拿莫臥兒的國君[156]來說,就連臣子上奏章也得送禮,不然,奏章遞都遞不上去。更有甚者,有些國君赦免臣民,也要向被赦免者索要禮品。

  在專制國家中,可以說根本不存在「公民」這個詞,在大家的意識里,能讓人與人之間發生關聯的只有懲罰——上級對下級的懲罰,所以上級沒有任何事求得到下級,所以也不需要為他做任何事情。那裡的事情本來就很少,下級也不會輕易麻煩上級,哪怕是申訴。所以,送禮的事情,在這裡出現絕不是偶然。

  可是,在共和政體與君主政體下卻是沒有的,因為不為美德所需要,因為榮寵對人的激勵遠大於禮物,所以共和政體討厭禮物,君主政體不需要禮物。而專制政體就不同了,那裡沒有美德,也沒有榮寵,對安樂、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他們做事的唯一動力。

  也正是因為共和國思想,柏拉圖寫出「不管做的事是有益於世還是有害於世,收禮都是不應該的」。他主張[157]把那些沒禮不辦事的人統統處死。

  不管是什麼樣的禮物,對於一個從不想收禮的人來說都是沒有誘惑力的,可是對於一個收過禮的人來說就不同了,收了第一次,就想收第二次;收了小禮,就想收更大、更多的禮。另外,一個不該收禮的人,出於某事原因收了禮,容易意識到錯誤,也容易改正;相反,一個能收小禮而收了大禮的人,就不容易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因為他想的全是如何為自己辯解。所以,羅馬法[158]中,「官吏一年之內收受小禮物[159]價值不超過一百埃居不犯法」。這條顯然是一條不好的法律。

  第十八節君主對下屬的賞賜

  專制政體中,對安樂、舒服生活的渴求是人們做事的唯一動力,這在前面已經說過,而能帶來這一切的只有金錢,所以,金錢就成了國君唯一的賞賜。在榮寵主宰一切的君主政體中,國君賞賜的名譽也不是單純的,因為,有了名譽就有了一切,其中就包括安樂、舒服的生活,甚至還有奢華的需求,所以,雖然賞賜的只是榮寵,卻是更多的財富。而共和政體就不同了,因為在這裡美德就是人們追求的目標,也是動力,所以,國家只需對其美德給予肯定,就足夠了。

  有這樣一個規律:一旦有重獎在哪個君主國或共和國出現,就說明它們的原則已被腐蝕,無疑是這個國家走下坡路的先兆。出現在君主國家,說明榮寵已在它們的觀念中失去了原有的力量;出現在共和國家,說明美德觀念已失去了本有的分量。

  最好的羅馬國王,都是善於精密計劃的,他們執政時,國家原則至上,任何財寶、再多財富都無法與榮寵相提並論,比如奧古斯都、韋斯巴薌、安托萬·皮烏斯、馬可·奧勒留和佩蒂納克斯。反而,像卡利古拉、克勞德、尼羅、奧托、維特利烏斯、康茂德、埃拉伽巴盧斯和卡拉卡拉賞賜最多,卻並非好國王,是他們把強大的羅馬帶向了衰落。

  第十九節再次對三種政體原則進行推理

  我還想再稍稍談談三個原則在實際當中的應用,否則這一章就這麼草率地結束,我覺得有點兒不合適。

  問題一:公民是不是應在法律的強制下擔任公職?我的觀點是:在君主政體下不應該,因為在君主政體下,榮寵正是通過公職表現出來的,但是,榮寵有一個奇怪的特徵,那就是假如與它的意圖和它要求的方式不相符,無論什麼公職它都不願接受。而在共和政體下,公民應該擔任公職,因為在共和政體下,公民受國家委託而擔負起公職,公職是美德的象徵,公民對公職是無法拒絕的,因為他們正是為了國家才生活著、行動著、思考著[160]。

  雖然撒丁國王[161]自己不知道,但他正是在共和國理念的指引下去懲罰那些不願接受尊號和官職的人的。再說,從他的統治方式上可以看出,他最初並不想這樣做。

  問題二:軍隊強制一個公民接受一個比自己之前的職位低的職位,這樣的品德原則是美好的嗎?在共和政體下,人們在美德的要求下為國家做出接二連三的犧牲,不僅要犧牲自己,還要犧牲個人的喜好,所以前一年的上尉現在卻成為中尉的下屬,而這個中尉之前還是他的下屬,這種現象在羅馬軍隊中經常出現[162]。但是在君主政體下,無論榮寵是真實的還是虛假的,都不允許降級。

  專制政體下的一切都名不副實,無論榮寵、官職還是爵位,護衛兵可以成為國王,國王也可以淪落為護衛兵。

  問題三:軍職和文職可以由同一個人擔任嗎?在君主政體下不能兼任,在共和政體下則是可以的。在君主政體下,如果兩種職務由一個人同時擔任是相當危險的事情。在共和政體下,由擔任文職的那個人兼任的軍職假如是一種特殊身份的象徵,而這個身份又與文職身份不同,那麼這必然具有很大的危險性。

  在共和政體下,人們是公民,當兵只是某一時期的義務,所以他們拿起武器的時候就是維護法律和祖國的人。那些士兵堅信自己是公民,假如公民和士兵是兩種不一樣的身份,那麼他們會認為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政體下,軍人的目標就是榮譽,或者榮寵和財富,這是他們最起碼的追求。要小心對待這樣的人,用文官來制約他們,千萬不可讓他們兼任文職。一個人不能既擁有人民的信任,又擁有隨便揮霍這種信任的力量,這是不允許的[163]。

  某些國家從表面上看是君主政體,而事實上卻是共和政體,在這樣的國家中,軍人成為一種特殊的身份是人們非常害怕的事情,而軍人則一直擁有公民身份,而且還擔任著文職。正是為了讓這兩種身份都效勞於祖國,牢牢記住祖國,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

  羅馬共和國消亡後,轉變成了君主政體,所以羅馬人把官職分為文、武兩類,這樣做與君主政體相適應,並不是任意而為。奧古斯都[164]統治時期,官職開始被分成文、武兩類[165],以後的皇帝[166]只得繼承延用這種區分,以便讓軍政府變得寬鬆平和一些。

  普洛柯比烏斯[167]曾經和瓦林斯[168]爭奪皇帝寶座,他不僅恢復了行省總督[169]以前所擁有的軍事權力,而且還把這個職位授予波斯親王奧爾米茲德。他之所以這樣做,是覺得根本沒有必要去區分文、武官職,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的話。

  一個妄想坐上皇帝寶座的人更多的是為自己謀利益,而不是為國家謀利益。

  問題四:可以買賣官職嗎?由於在專制政體下,對臣下無論是給予還是掠奪,君主都需要快速敏捷地進行,所以這種政體是不可以買賣官職的。

  而在君主政體下,之前為了美德很多事情沒人願意去做,現在反倒有人願意做了,甚至還成為一個家族的事業,所以這種政體下買賣官職是一件好事。不僅如此,買賣官職還能讓官員們擔負起自己的職責,國家的每一個等級因此而得到長期的穩定。蘇伊達斯[170]說:「阿納斯塔西烏斯[171]把所有官職都進行買賣,使帝國變成了一個貴族政體。」他的這種觀點是正確的。

  買賣官職是柏拉圖無法忍受的事情[172]。他說:「如同在一條船上,如果有人想當船長或水手,就可以用錢買到,這對生活中的一切職務而言都是一種惡劣的準則,對一個共和國的領袖也一樣,絕對不會變成一種好的準則。」不過,這裡柏拉圖所說的與我們所說的君主政體不同,他說的是以美德為基礎的共和國。在君主政體下,因為貧困和貪慾,大臣們往往會進行官職買賣,就算沒有規範官職買賣的明文規定也一樣,或許花錢買到的官員比君主選拔的官員還勝一籌。總而言之,這種政體迫切需要官職買賣,因為用錢買來高官位不僅能激勵勤奮,而且能支持勤奮[173]。

  問題五:監察官是哪種政體的必需品?美德是共和政體的原則,這類政體需要監察官。使美德淪喪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罪惡、大意、玩忽職守、降低愛國的熱情、出現腐敗的徵兆,以及曾出現危險的事情等,這些因素對法律既不違犯也不毀滅,但卻是對法律的玩弄和損壞。監察正是來糾正這一切的。

  雅典刑事法庭中有一些令人目瞪口呆的事情,比如,老鷹追得一隻麻雀無處可逃,麻雀就跑到了法院一位法官的懷裡,這位法官因為殺死了這隻麻雀就被判了刑;再比如法庭竟然判處一個挖掉小鳥眼睛的孩子死刑。這種判決只是以習俗為基礎的共和政體按照習俗而做出的,並不是對罪行的懲罰。因為君主政體是以榮寵為基礎的,在榮寵的作用下,世界上的任何人都是監察官,所以君主政體完全不需要監察官。假如有人使榮寵遭受污辱,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站出來指責他,就連那些並沒有榮寵觀念的人也一樣。

  君主政體具有極為強大的反對監察官腐敗的勢力,所以監察官無力抵制腐敗,因為受監察官監督的那些人會把監察官拖下水。

  專制政體不需要監察員是大家的共識,可是中國好像不適合這條常規。而中國依然設立了監察機構,這是為什麼呢?下面將為大家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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