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章 於理無據(求訂閱,訂閱啊親)


  按照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不分的情形十分明確,並不存在因為某方存在過錯就應該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這沒有錯。

  但同樣的,婚姻法也規定了,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這樣的規定,張遠和吳有誠怎麼可能不知道。

  所以他們雖然在平時的溝通中以因為王有有是過錯方進行強調,但在這表面的強調之後,其實還做了另外的兩手準備。

  其一,就是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其二,則是準備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當廖婷婷代為表達和主張了平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意見之後,張遠也針鋒相對地拋出了自己的意見。

  「之所以認為原告所謂平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不充分,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理由:

  第一、原告在近一年半載的時間內,通過為他人購買車輛,支付昂貴的房屋租金等方式,隱藏、轉移了大量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也因為原告的這一隱藏和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了這部分財產的大量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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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原告王有有方存在法定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

  第二,則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說到損害賠償,張遠暫停了一下,同時將己方早就準備好的請求材料通過書記員轉交給了老法官,

  「在這段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原告不僅存在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同時還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基於原告的這種行為事實,所以被告有充分的依據和理由向原告主張損害賠償。」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張遠的說法搞得包括當事人王有有在內的三人措手不及。

  王有有最多就是出軌,而且是多次出軌出軌多人而已。

  怎麼就重婚了?

  怎麼就與他人同居了?

  「老烏龜,你血口噴人!」

  王有有也氣不過,就算被廖婷婷教育之後變得乖巧了許多,此時依然忍不住再次怒吼出聲。

  「請原告方保持冷靜!」

  老法官敲了敲法槌,讓王有有保持安靜,

  「是否血口噴人,自有後面的法庭調查進行查明。」

  王有有其實是外強中乾的人。

  有時候是得理不饒人,但真正置身於法庭這種嚴肅莊重的場合,又被法官點名提及,原本的氣憤馬上就蔫了下去。

  「下面進入法庭調查,請原告先行舉證。」

  老法官在警告了王有有之後,很快便順著程序的進程走入了下一階段。

  原告舉證。

  其實原告沒有什麼東西好舉證的。

  因為他們確實屬於婚姻的過錯方,不可能拿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所以廖婷婷和鄭嘉明為了這次離婚準備的證據只有三份。

  一份,是王有有和吳有誠的結婚證。

  用來證明兩人之間的夫妻關係。

  第二份,是之前曾在咖啡廳里向張遠出示過的有關王有有是性.癮患者的醫療證明。

  證明王有有的身體情況,同時,也為了說明吳有誠對家庭的忽視給予王有有造成的傷害程度。

  第三份證據,則是一份財產清單。

  這份財產清單中,羅列了登記在兩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子和商鋪,以及現金存款。

  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共同財產數額,以便對財產進行分割。

  針對廖婷婷的舉證,張遠開始了他的質證表演:

  「對於證據一和證據三,沒有異議。

  但對於證據二,真實性存疑,同時,對於證明目的也存疑。

  關於真實性的問題,從這份證明上所蓋的章來看,來源應該是一家私人診所。

  對於私人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其權威性、準確性都不能保證。

  另外還有證明目的。

  原告方想以此證明男方對女方造成的傷害程度,實在是牽強附會。

  首先,無.性婚姻本來就是一種正常現象,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壓力的越來越大,無.性婚姻也會越來越普遍。(好好回憶一下你們的上一次是什麼時候……)

  其次,僅憑著這一份醫療證明,如何能夠證明原告受到了傷害?受到了什麼傷害?受到了多少傷害?」

  張遠敢於有恃無恐地說出這樣的質證意見,憑的,當然是原告吳有有方不可能,也不會主動說出出軌的事實。

  然後以這樣的事實來佐證王有有受到的傷害。

  當然,就算王有有方破釜沉舟把這種事實也和盤托出,那麼,張遠也有駁斥的準備和理由。

  「下面請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好的。」

  張遠答應老法官一聲,然後開始了自己的舉證過程。

  「第一份證據,是原告的消費清單。

  用以證明原告在這大半年的時間內,向不同的對象以購買車輛,支付房租以及其他貴金屬的形式轉移了大量的財產。

  消費清單里的記錄以及對應的消費票據,能夠將這些消費和目的直接聯繫在一起。」

  「對於證據一,原告認為關聯性存在問題。」

  廖婷婷針對張遠的證據一發表質證意見,

  「消費行為本身就擁有一定的隨意性。

  而且,從原被告的家庭財產狀況來看,一年兩三百萬的花費完全處於正常水平。」

  「還有第二份證據,來自於警方的出警記錄。」

  等到廖婷婷對第一份證據質證之後,張遠繼續拿出了第二份證據:

  「證明原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不忠行為。

  這些出警記錄中,原告和不同的男人之間有男女朋友的身份,甚至還有夫妻的身份。

  足以證明原告的重婚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這些行為,都是被告要求損害賠償的依據。

  有關這份證據的原件,被告已經提前以書面的形式向法庭申請調取了。」

  因為出警記錄保存在幾個地方的一線警局,張遠等人不可能拿得到,所以早在開庭之前,便已經申請了法庭出面調取。

  由警方記錄,並且法庭調取,真實性自然是沒話說的。

  只是,僅以這些記錄便想確認王有有的重婚與和他人同居的事實,當然也是牽強的。

  所以,原告的質證意見也在張遠的預料之中。

  「關於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情形,法律的規定十分明確和清晰,所以被告以此為證據想要認定原告的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是無理且無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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