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章 兇手逃離的方法
「總而言之,這把傘是某人上廁所落下的這種可能性,已經被排除了。【無錯章節小說閱讀,google搜尋sto520思兔閱讀】」
「所以,那男士黑傘要麼是兇手自己帶來的,要麼是兇手用來嫁禍別人的。一定是他將此物放置於此。」
「兇手當天獲取這把雨傘的途徑,有三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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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花這樣說著,伸出三根手指。
每說一種可能性,便將一根手指放下。
「分別是上學時帶來的、在學校拿到的、到校後離校一次在校外獲取的。」
「想想看,雨傘並未落在死者身旁,而是在衛生間。此前警方也完全沒有將這把傘作為破案關鍵對待,因此不必擔心領了這把屬於自己的傘會被當作犯人。」
「那麼,這第二種可能性,就可以先排除掉了。如果是偷的或借的,一定會有學生認領。然而就是一直沒有。這已經很能說明問題。」
「畢竟,那傘如果很舊或者不值錢,也就算了。那可是嶄新的高檔傘啊。」
「第三種可能性,也可以排除。因為監控內沒有拿兩把傘的學生。」
千花說到這裡,喝了口一馬遞來的保溫杯的紅茶,接著進行了說明。
那就是,根據此前她詢問的一位學生(黃毛女男友)的證詞,沒有監控的後門的兩行足跡,就是他和乖乖女的。
那麼,就只剩下了一種可能性。
也就是,雨傘是兇手上學時帶來的。
「但是……這能說明什麼呢?」校長擦了擦因為出汗而油乎乎的額頭,不解的問道:「感覺和找出兇手是誰沒什麼關係吧……」
「並非如此。之所以證明雨傘是兇手本人帶來的,就是為了解決一個矛盾之處。」
千花吐了個狗狗造型的煙圈,認真地說道。
「那就是,這把傘是兇手上學時打著用來遮雨的,而不是用來嫁禍別人的。」
「也就是,兇手在離開體育館的時候,把這用來給自己遮雨的黑傘留在了體育館。」
接著,千花解釋起這引出了什麼新的線索。
那就是,既然兇手把傘留下來了,那為何當天的調查結果顯示,嫌疑人中除了乖乖女都沒有被大雨淋濕呢?
這就又延伸出四種可能性。
第一,兇手就是乖乖女。
第二,兇手打了另一把傘離開。
第三,兇手穿了雨衣。
第四,其它方式。
首先,千花排除掉第一種可能性。
乖乖女不會是兇手。
因為,女隊長目擊的那個神秘女生就是乖乖女。她是兩手空空的。
黑傘不是她帶來的,而且她無法製造密室。
第二種可能性也被排除。
因為兇手也沒打另一把傘。
根據乖乖女的證詞,兇手去廣播站時,舞台右側只有一把黑傘。
去廣播室是不需要帶傘的。
如果兇手帶了兩把傘,會把兩把傘都留在那裡。
根據乖乖女的證詞,只聽到了校服摩擦的聲音,並沒有聽見塑料摩擦的聲音。
這樣一來,就排除了兇手穿雨衣的可能性。
結論便是,兇手用其它方法離開了現場,且沒有被雨淋濕。
「其它方法……?」夏子姐撓了撓頭,困惑地問道:「千花醬,真的存在這種辦法嗎……?難道有密道之類的東西?」
「如果有那種東西,就不算密室了。」千花搖了搖頭,淡定地說道:「兇手保持乾燥逃離現場的方法……有,且只有一個。」
「就是,那輛罩著藍色塑料布的兩輪推車。」
聽聞此言,眾人都陷入了震驚之中。
「推、推車……?」那位話劇部男部員磕磕巴巴的叫道:「我們推來的那個……?」
「不錯。」千花面無表情的予以肯定:「這,就是她的逃脫手段啊。可以說是急中生智了。」
千花的推理如下。
在三點十四分,兇手因為乖乖女在外面砸門,自己鎖上了右側門。
一分鐘後,左側門有話劇部進入,兇手情急之下,躲在男衛生間不敢出來。
但當話劇團的部長和副部長出去後,兩名部員被推入門中的推車擋住去路。
由於推車幾乎和門一樣寬,又有一定的高度,一旁的衛生間就這樣成為了視覺死角。
於是,兇手急忙鑽入了推車的塑料布里。
由於推車裡面的東西本來就很沉,再加上當時兩位部員也很著急,以及在前面拉車的部長和副部長此時沒在幫忙牽引車輛,他們要負擔的人均重量本就增加了一倍。
如今就算多個人藏在裡面,也沒法讓部員注意到車子重量有什麼變化。
至於兇手鑽入車子時造成的震動,多半也因為車子本身就很重而很難讓人感覺到。
聲音的話,則因為外面下著大雨,更是會被掩飾得一乾二淨。
那之後,兩名部員將推車拉了出來,進入體育館。
然後,部員們便鎖上了左側門,黃毛女想進去看看發生了什麼,也被擋在了外面。
兇手多半是等了一會,聽黃毛女也走了,覺得附近的人都去看熱鬧了,便悄悄從推車出來,沿著遮雨屋檐離開,從一般人進入體育館常用的那條室外風雨走廊離開了。
因此,兇手將雨傘遺棄在男衛生間,是不得已而為之。
因為,兇手需要在推車上用一隻手壓住塑料布,防止自己的身體露出來。那就沒法同時攜帶自己的鞋子和雨傘。
而且,攜帶長柄雨傘會導致兇手更容易被發現。
因此,最終只帶走了那個裝鞋的塑膠袋躲入車子——之所以會有這個塑膠袋存在,就是因為進入體育館是需要換鞋的。
這裡允許穿的是室外鞋或運動鞋。教學樓里用的則是室內鞋。
兇手後來如果有機會,肯定會試著把黑傘取回來。
然而,部員進入體育館後就鎖上了左側門,因此她再想回體育館取東西風險就太大了,只得將其留在廁所,自己逃走。
既然識破了兇手是如何逃出密室的,也就得到了兇手的第二點條件。
也就是說,此人在三點十五分從推車離開體育館,所以在三點十五分沒有不在場證明。
也就是,將範圍縮小到了如下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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