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震驚四座,細數潘金蓮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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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
鄭逸拿起礦泉水,噸噸噸喝了幾口,瓶蓋稍微擰緊一些,掃了一眼底下眾人,尤其是正在拍照的幾個攝像機,鄭逸特地留了幾個帥氣的特寫。
吳欣悅可是提醒過,他這次不僅僅是代表鴻蒙律師的門面,還代表著華夏律師的門面,要讓一些崇洋媚外的律師知曉,華夏律師可不是好惹!
外公也說過,國人要有自信,崇洋媚外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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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鄭逸會好好珍惜這一次機會,狠狠扇這個崇洋媚外的律師一個大大大大的耳光!
鄭逸潤了潤喉嚨,就在顧天河有些不耐煩的時候,鄭逸開始介紹說道:「諸位,我們都知道潘金蓮是《水滸傳》當中的一個人物,
基於傳統社會是一個身份社會,人際間的親疏關係,對法律責任的承擔都會有著相當大的影響。基於此,考慮到潘金蓮和武大以及武松之間的身份關係,那麼,可以知曉,潘金蓮的違法行為,都會較普通人加重處罰。」
顧天河瞥了鄭逸一眼,冷笑說道:「這話的確有些意思,所以你可以說說,潘金蓮都要受到哪些懲罰,事無巨細。」
事無巨細?
顧天河臨時又加了個難題,這就使得問題的難度又更上一層樓。
底下眾人有些替鄭逸鳴不平,開始擔心鄭逸沒辦法能夠回答出這個問題了。
然而,
鄭逸依舊臉色不變,侃侃而談,說道:「按照《水滸傳》的設定,對照刑律,潘金蓮受到的懲罰,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通(和諧號)奸。《宋刑統·雜律》「諸色犯(和諧號)奸」條規定:「諸奸(和諧號)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根據此條,就通(和諧號)奸的行為而言,西門慶應被「徒一年半」。因為已經嫁為人婦,而行通(和諧號)奸之事,為此,潘金蓮應被「徒二年」。雖然罪名相同,但就責任的承擔而言,潘金蓮的責任要比西門慶重。
第二,謀殺親夫。我記得文中是這般描述,「那婦人揭起蓆子,將那藥抖在盞子裡,把那藥貼安了,將白湯充在盞內,把頭上銀牌兒只一攪,調得勻了,左手扶起武大,右手把藥便灌。」
這是《水滸傳》第二十五回里,潘金蓮謀殺武大的過程。即便其貌不揚的武大確實配不上貌美的潘金蓮,但是在法律上,兩人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這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對潘殺夫的行為,也就會遵循法律的邏輯,有著格外嚴厲的法律評價。具體而言,潘的行為屬於「十惡」之中的「惡逆」。
針對此類犯罪,「常赦不免,決不待時」。」
鄭逸心裡想到,以前外公都會讓他熟讀四大名著,倒是沒想到關鍵時候,能夠用來引出《水滸傳》的描述,使得他的刑法罪條有了依據。
鄭逸不急不緩,繼續說道:「按照《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規定:「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
由此條得知,謀殺親夫,和謀殺自己的祖父母、父母、期親尊長等同罪,一旦實施,不問有傷無傷,皆斬。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當時的法律,妻妾與人通(和諧號)奸,而姦夫把本夫殺死,或同謀而故殺、斗殺本夫,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妻、妾不知情,也與殺人者同罪。
《疏議》曰:「謂妻妾與人奸通,而奸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殺、斗殺者,所奸(和諧號)妻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奸(和諧號)妻妾亦合絞。」」
鄭逸後邊念出這一段文言文,底下坐著的很多學生眉頭皺得緊緊的。有一位剛好德高望重的老律師,笑著說道:「方才這位鄭同學念的這一段,大體意思是,假設當初西門慶腳踢武大,致使其死亡,不但要追究西門慶的責任,潘金蓮也是死罪;
或者,在謀害武大的過程中,即便潘金蓮沒有實施具體的謀害行為,而僅是一個毫不知情的局外人,那麼,只要武大死於西門慶之手,潘金蓮仍然是死罪。」
眾人一聽這才恍然大悟,這位德高望重的老律師看了鄭逸一眼,目光當中多了幾分惜才與愛才,畢竟他的弟子裡邊可沒有像鄭逸這般優秀的學生。
鄭逸對德高望重的老律師投去感謝的目光,繼續說道:「第三,焚燒夫之屍體。
《水滸傳》第二十六回,有潘金蓮處理丈夫遺體的描述:「……那婦人帶上孝,一路上假哭養家人。來到城外化人場上,便教舉火燒化。」
潘金蓮之所以要焚化武大的屍體,其主要目的在於毀滅證據,掩蓋其先前的殺夫罪行。同時,這一行為本身,也違背了當時法律的規定。按照法令,除非特定人士(僧道、外國人)自願或遠道靈柩回鄉,焚燒屍體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
「京城外及諸處,今日多有焚燒屍柩者,宜令今後止絕。若是遠路歸葬,及僧尼、蕃人之類,聽許焚燒。」也就是說,像僧尼、蕃人等具有特定身份,或符合遠路歸葬的情形,可以焚燒屍體之外,一般人焚燒屍體的行為是被法律禁止的。由此,即便撇開其邪惡動機不談,潘金蓮焚燒武大的屍體,也顯然是觸法的。
然而,雖然潘金蓮的行為違反了當時的規定,但這一指控本身又很難成立。因為在宋代,上述禁止火葬的規定並沒有得到認真的貫徹。據記載,宋代,河東路百姓因為「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官府也規定,在京城郊壇三里以外,「方得燒人」。
正如小說里提到的,為將丈夫屍體焚化,潘金蓮「來到城外化人場上」,這裡的「化人場」,應該就是當時官辦的焚屍場。這樣看來,宋代禁止焚燒屍體的行為,只是一件象徵性的、紙面上的法律而已,在民間並沒有得到普遍的遵行。
按照歷史學家瞿同祖先生的說法,這是一種「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現象。或許正是基於這一狀況,武松歸家,獲知武大死亡的噩耗,質問潘金蓮屍體在何處時,潘金蓮很坦然地告訴對方已經焚化。而對這一事實,武松並沒有對此進行指責。」
當鄭逸說到這第三條罪責,很多法律大家都微微動容,尤其是鄭逸這一番引經據典,事無巨細,即詮釋出當時的宋代法律,又引出當時喪葬的法令,如此詳細哪怕是他們這些大律師,大法官估計都夠嗆!
如果一開始他們認為鄭逸不過就是研討會請來充人數,或者說為研討會做宣傳的,現在如果再這樣想,那就真的是太打臉了!
尼瑪!
你家做宣傳的,擁有如此知識涵養?
這要是誰敢說鄭逸是個充人數,他們肯定衝過去跟那個人干架!
額,不對,他們學法的,他們肯定會衝過去起訴那個人!
就在眾人被鄭逸的知識涵養所震撼的時候,鄭逸繼續說道:「第四,居喪釋服從吉。武大死後,潘金蓮濃妝艷抹,繼續和西門慶廝混。
根據小說描述,「每日卻自和西門慶在樓上任意取樂,卻不比先前在王婆房裡,只是偷雞盜狗之歡,如今家中又沒人礙眼,任意停眠整宿。……原來這婆娘自從藥死了武大,那裡肯帶孝。」
潘金蓮的上述表現,嚴重違背當時的禮法。畢竟,這是在傳統社會,男尊女卑是一條人際社會的紅線,反映在夫妻關係上,則夫貴妻卑。
按照服制,丈夫死之後,妻子應該為夫服斬衰,也就是麻衣喪服三年,夫喪期間,妻子不能穿華麗的衣服,不能參與娛樂活動,也不能改嫁。
按照《宋刑統·婚律》居喪嫁娶條,規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如果在此期間,妻子「聞之匿哀,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均屬背禮違義,為「十惡」之中的「不義」。
反觀潘金蓮的行為,武大死後,在居夫喪期間,她非但不具有情感上的哀淒,卻釋服從吉、衣著光鮮,和西門慶縱情聲色,顯屬「不義」之罪。
除上述外,潘金蓮還有一項未遂的違法行為,即色(和諧號)誘武松:「那婦人將酥(和諧號)胸微露……臉上堆著笑容,……也有三杯酒落肚,鬨動春(和諧號)心,那裡按納得住,只管把閒話來說。……卻篩一盞酒來,自呷了一口,剩下了大半盞,看著武松道:『你若有心,吃我這半盞兒殘酒。』武松擗手奪來,潑在地下……」
從文學的敘事技巧看,這段描寫其實是很精彩的:大雪、密室、跳動的爐火,象徵了潘金蓮熱烈而大膽的欲望……咳,有點離題了。」
眾人聽得津津有味,鄭逸則是點到即止,心裡邊微微思量,確定大家看得是同一部《水滸傳》,為何當時他們沒有從這部小說裡邊,看到這般熱烈而大膽的場面。
眾人心裡邊琢磨著,看來回去之後,得好好的溫習溫習一下四大名著!
鄭逸則是繼續說道:「然而,按照制度,潘金蓮的行為顯然非常危險。《左傳》有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
由於兩人在身份關係上屬於叔嫂,而叔嫂在服制上屬於「小功以上」親,如果相(和諧號)奸,則為奸非,屬於「十惡」中的「內亂」。
據《宋刑統》條:「諸奸從母,祖姑母、從祖伯叔姑母、從父姊妹、從母及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強者絞。」
綜上所述,潘金蓮自遇西門慶,即墜入欲望的深淵不能自拔,謀害親夫,色(和諧號)誘夫之兄弟,身兼「惡逆」「不義」等兩項「十惡」之罪名,實屬罪責深重。
這樣分析下來,按照,當時宋代背景,在判決書中評價潘金蓮為「奸(和諧號)夫(和諧號)淫(和諧號)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是符合法律正義的。」
台上,
鄭逸事無巨細,細數潘金蓮所有罪刑!
台下,
眾人目瞪口呆,直接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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