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章 這一場名為無法勝訴的無罪辯護,他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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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吳欣悅跟王姐相互看了對方一眼,如果一開始鄭逸的論述存在瑕疵,現在將吳天賜從被告的身份拖出來,再把國土局拉出來擋槍,最後再給黃天賜按上一個第三人介紹身份,來詳細解釋吳天賜是跟被害人黃某黃某黃某的交易乃是合法的行為!

  但是,鄭逸接下去環環相扣的辯證,卻是讓吳欣悅驚訝至極。

  鄭逸繼續說道:「公訴方認為被告人吳天賜黃天賜既然和被害人黃某黃某合夥經營煤礦開採,為何要虛構事實故意提高探礦權轉讓金,在被害人黃某黃某不知情的前提下將虛高部分價款進行私分。

  我認為,首先,提供信息、促成交易,收取佣金,完全符合居間合同的基本特徵。

  其次,在居間行為完成後,收取佣金,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同時,在本案居間行為開始時,受害人明確說明會支付介紹費,在探礦權轉讓交易達成後,轉讓方也明確向其陳述了實際交易價格,其未作異議表示,因此,視為其主觀默認了160萬元的居間費用存在的事實、認可了常某等人收取該筆費用的合法性。」

  居間行為,

  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商業形式,是牽線搭橋、舉薦媒引,促使交易雙方成交的一種經紀活動。居間雙方一般為平等主體間專項從事這種經紀活動而從中獲取報酬的人,就是居間人。

  鄭逸根據上一個論述點,給吳天賜按了一個居間人的身份。

  這直接就把思路打開了!

  也能夠解釋吳天賜以上的種種行為!

  然而,

  吳欣悅提出一個問題,說道:「但是,現在公訴方認為實際礦藏儲量遠遠低於儲量報告,導致被害人黃某用畸高的轉讓價款購買了涉案礦藏,這完全是被告人吳天賜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所導致的。」

  鄭逸立馬回應說道:「我認為,被害人黃某雖然實際支出了巨額費用,但是僅就探礦權轉讓價款而言只有500餘萬元,不能將雙方成立礦業公司後投入的開採成本費用計入轉讓價款中。在雙方成立的礦業公司運行期間,被害人黃某自願追加投資金額,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希望儘快找到主要礦脈,儘快產生效益。

  在探尋主要礦脈的過程中,本身就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其間只要有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功虧一簣、前功盡棄。

  高額費用的發生完全屬於該行業的商業風險。並且,在公訴方出示的證據會議記錄中,受害人完全明知相應風險的存在,且經股東會談論一致通過後實施的,這樣的法人實體在商業運行過程中的行為不應當成為公權力干預的範疇。」

  鄭逸言下之意,黃某在頭子的過程當中,就應該清楚知道,他的行為乃是一種商業投資行為。在黃某跟吳天賜成立的礦業公司運行期間,黃某追加的金額,都是用於投資,主要目的就是能夠儘快賺到錢財。

  這種投資高額費用,應當屬於行業的風險行為。根據公訴方所掌握的證據,例如會議記錄,以及相關的股東會議過程,都是經過大家公開討論,並且做出一致決定,整個過程並非吳天賜一個人的行為。

  再者,這就像是股票投資一樣,誰都沒辦法保證能夠盈利。因此,法人實體在商業行為上,為了能夠讓投資人賺錢,其運行的過程的行為不應當視為公權力干預的範疇!

  鄭逸這最後一個觀點,直接把吳天賜的行為風險都規避了!

  吳欣悅陷入短暫沉思,鄭逸陳訴的這些觀點,其實不無道理。甚至,她已經完全打開了思路,如果這些觀點作為庭審辯證,肯定會給公訴方帶來巨大壓力。

  而且,鄭逸非常的聰明,「不知者,無罪」,

  直接把吳天賜的行為確認定為是,居間合同行為。至於礦藏出現的問題,完全跟吳天賜沒有任何關係,可能是上一任礦場擁有者造成的,反正他完全都不知道。

  控訴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這個一點。

  作為中介的吳天賜,可是共同向國土資源局提交了探礦權轉讓備案申請書,請求國土資源局對轉讓行為予以確認並頒發新證書,國土局並未退件。最後,在涉案礦區實際開採運行過程中,國土局也曾多次至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未要求停止生產!

  以上事實均說明被告人常某主觀上不存在詐騙的故意!

  畢竟如果吳天賜想要詐騙,就不會提交探礦權轉讓備案申請書了!

  國土局也來進行監督檢查,並且從未要求停止!

  如此,

  公訴方由於所掌握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也無法充分證明被告人吳天賜存在犯罪事實,

  這一場名為無法勝訴的無罪辯護,他贏了!

  勝利的天平自然向著鄭逸傾斜!

  吳欣悅看著鄭逸的時候,美眸星光閃閃。

  果然,

  眼前的小學弟總能夠給她帶來無限的驚喜。

  「學姐,你能幫我一件事嗎?」

  吳欣悅問道:「什麼事,你說。」

  鄭逸說道:「我希望,在寫辯護詞的時候,你能寫上一段話。」

  「什麼話?」

  鄭逸想了想,說道:「在任何商業行為中,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任何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應當審慎,都應當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結果有充分的預判。

  無論商業行為的結果是盈利或是虧損,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都應當釐清民商事行為後果和刑法上的危害結果間的邊界區別。

  切勿將經營不善的商業行為後果以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這樣會導致全社會商業信用基礎的動搖,既損人,更不利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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