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訴方指控是站不住腳的,疑罪從無應判決趙一一無罪!
華夏不是陪審團國家,但決定做無罪辯護的時候,鄭逸始終認為,必須要想像著有一個陪審團,讓無罪的方案首先提交給陪審團去評判,只要打動了普通的人,也就是說無罪方案成為用大眾心理都能夠接受的常理。【寫到這裡我希望讀者記一下我們域名sto55.com】無罪的思路和方案看似高深,其實卻是最為樸素和簡單的理論,是最普通群眾能夠接受的理論而已。
公訴方指控錯誤,生搬硬套、欲蓋彌彰、於情於理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規,鄭逸這才指出毫無事實根據!
只是,令趙虎跟趙一一最為驚訝,並不是鄭逸這一套有理有據的說辭,而是鄭逸這才剛剛看完卷宗資料不久,就能夠如此沉穩有度的去應對檢察官跟法官。
趙虎之前有找過其他律師,這些律師一聽要無罪辯護,無不是臉色大變猶豫拒絕,依照律師們的說法,辯護律師如果要確立辯護立場應該在審查起訴階段!
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從檢察院將案卷複製後才看到全部證據材料,這時也就可以從全局上考慮這個案件到底該如何辯護。畢竟之前一直是聽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屬一面之詞而看不到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材料。從這個角度上看,辯護律師在閱卷之前根本不能確定辯護立場。
如果律師不順應被告人家屬的說法,又就很難形成委託關係,不能形成委託關係的話,則就沒有了閱卷的機會。所以實踐中很多律師在接待被告人親屬時都特別為難:不說能做無罪辯護吧,很難將案件拿下;說能做無罪辯護吧,又無法看到案卷材料!
這是這樣矛盾的關係,且需要注意一旦決定去做無罪辯護的話,則被告人往往會抱著很大的希望,而一旦無罪辯護不成功的話,又面臨著重判。所以從對當事人負責的角度上看,這些律師們不能輕易做無罪辯護,必須要將案卷材料查閱之後才能去確定辯護立場!
綜上,律師決定做無罪辯護必須要建立在閱卷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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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需要律師快速總覽整個卷宗,並且想出一套天衣無縫的方案,能夠有效的為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必須強調,如果律師尋找無罪的理由非常困難,即使挖空心思找了一些無罪的理由,但根本無法說服自己,或者無罪的理由並不充分,那麼就不要輕易做無罪辯護!
但是,趙虎跟趙一一非常驚訝的是,鄭逸竟然短時間之內,僅僅只是總覽一遍卷宗,就敢當著法官的面否定檢察官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本案被告人有罪指控存在事實不清,說理不符法理之錯誤,請不要採信。」
鄭逸這話是對著法官說明,詳細解析為何他之前會否定檢查官沒有事實根據。
李小琴說道:「人死了是事實。」
鄭逸說道:「人死了是事實,但人怎麼死的卻需要確立。」
李小琴說道:「過失致人死亡,我想監控視頻能夠清楚看到。」
鄭逸說道:「監控只能看到案件的經過,卻無法體現我當事人當時的心理。」
李小琴:「……」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的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有過失心理態度,這一點李小琴還真無法反駁。
鄭逸不依不饒,說道:「審判長,作為辯護人,我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鑑定報告也無法證明被告人的行為與姜某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聯繫,故而被告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杜法官細細琢磨鄭逸這段話,他先是否定了檢察官的指控,現在直接認為趙一一的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這是一步一步一步一步的將趙一一從案子摘出來。
什麼時候燕京出現思路如此縝密的律師?
對了,剛才有提到過,這鄭逸貌似還沒有律師資格證,李小琴也簡單介紹了一下,是燕京大學法學系大一的高材生。
現在大一高材生都這麼有能耐了?
後生可畏!
杜法官沒有阻止鄭逸發言,帶著期待語氣說道:「你繼續說。」
鄭逸點了點頭,說道:「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本案當屬意外事件,我的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應宣告被告人無罪。
依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此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此為過失犯罪。」
嚯!
李小琴這邊的公訴人直接愣住了,儘管早已預判鄭逸的想法,之所以一再強調趙一一併非過失致人死亡,但完全沒有想到鄭逸會將其認定為意外事件!
鄭逸說道:「可見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客觀上出現的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是一種無罪過的心理狀態。
(三)損害結果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究竟是不能預見、不應當預見還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
結合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一一對姜某某死亡這一結果是不能預見、無法預見的!」
李小琴立馬反駁道:「從客觀上講,趙一一的行為涉嫌構成過失致人傷害罪,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的,罰當其罪。無法預見是客觀的評價行為,不能由行為人主觀適用!
無法預見不能成為無罪抗辯的理由!」
鄭逸不急不緩,從桌上拿出一份屍檢報告,擺在眾人的面前,說道:「判斷我的當事人趙一一是否應當預見姜某某因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以及廣泛性陳舊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礎上受外力、情緒激動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臟病衰竭死亡這一結果應當根據被告人的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才能確定。」
「首先,我方才已經強調過,我的當事人鏗鏘玫瑰,軍中綠花,正義感爆滿,見到施暴者姜某某行兇,因此見義勇為,首先我的當事人趙一一不是醫生,於軍隊也沒有學過心臟病的病理判斷,
再者,大家通過監控能夠清楚看到,姜某某身強力壯,人高馬大,生龍活虎,當街行兇,完全沒有任何疾病!」
「再者,證人姜某某妻子在卷第197頁證實:「我老公有皮膚病,除了皮膚病其他身體都很好的,沒其他毛病,感冒也很少的」。這是姜某某最親近的人對其身體情況的了解,也就是說如果要被告人同樣應當具備預見姜某某身體狀況的話也只能預見他有皮膚病,其他身體都很好這一結果。
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要被告人趙一一應當預見姜某某還有涉案時的多種心臟疾病病理呢???」
「再次,從偵查、公訴所獲大量證據中也沒有任何一家醫療機構有過姜某某就診心臟類疾病的記錄。
可見被告人對姜某某患有多種心臟病病理,並在多種因素作用下會導致急性心臟衰竭死亡是不能預見、無法預見的,其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失之犯意,本案純屬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解釋,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
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用通俗一點的方式理解,鄭逸這一次為趙一一的無罪辯護,直接言明,趙一一併非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李小琴非常清楚鄭逸的思路,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認為是犯罪,是由我國刑法所堅持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所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因而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不能認定為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這時對行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客觀歸罪「,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要求!
鄭逸為了解釋自身的說法,大聲說道:「公訴方把本案姜某某患有心臟病理情況歸責給被告人應當預見之法律範疇,簡直滑稽可笑。殊不知,如果公訴方這樣的思維邏輯,世界豈不知要亂成什麼樣!
如果對一個一點也不懂醫學專業知識的人,要求他應當預見任何行為時的相對方身體患有任何疾病的話,那麼我們所有專業醫務人員是絕對的必須知道站在他面前來求醫病人身體狀況?
例如一名專業醫生一見到任何求醫者應當或必須知道他患的是什麼病,否則這位醫生可能就構成刑事犯罪,輕則也造成醫療事故。
再以此為例,醫院的大量身體檢測設備、儀器都是不需要的,都在浪費醫療資源,甚至是在騙取病患人員的檢查費,這樣的理論成立嗎?」
這一道道質問,直接是讓李小琴不知道該如何應對了。
鄭逸則是唇槍舌劍,語言犀利說道:「如果公訴方也認為是不能成立的,那麼請公訴方再一次慎重地審查本案!
公訴方所指控的被告人趙一一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條件是應當預見相對方患有某種疾病,然後才是因為疏忽大意而發生危害結果,而公訴方認為趙一一負有應當預見姜某某身體情況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拿不出法律依據拿出生活常識也行,讓法官和書記員聽聽,你得讓我的被告人心服口服,你得讓參加旁聽的老百姓有一個警示教育的機會!」
鄭逸目光掃向杜法官跟書記員,又看向趙一一這位被告人,最後在趙虎這位所謂的老百姓面前停留幾秒,朗聲說道:「總之,公訴方此時沒有拿出來,接下去也拿不出來的,因為公訴方一直圍繞「疏忽大意」大做文章,把「應當預見」這麼重要的法律定義或法律規定拋在了腦後!!!」
法律上,對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解釋,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三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而如果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造成了損害結果,則屬於意外事件。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前者過失致人死亡需要受罪,後者則是意外事件不能認定為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
鄭逸的話語非常的明白,要是公訴方能把被告人趙一一在本案中負有應當預見姜某某患有心臟病理責任的應當性、應知性做出符合法律的說明,他就無須進行無罪辯護。
無論是公訴方或是我辯護人,共同的首要使命是維護法律的尊嚴,那就要求我們真正理解法律之規定精神和立法本意,而不是去曲解法律、濫用法律。其實可舉的例子舉不勝舉!
最後,
鄭逸非常淡定的說道:「事實上,從一開始關於公訴方指控的被告人趙一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其實完全沒有必要作進一步辯論,當趙一一不可能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臟病理情況前提下,也就不可能存在疏忽大意之責了!」
李小琴沒有否定鄭逸,說道:「趙一一不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臟病,並不代表姜某某的死不具有因果關係!
你手上的卷宗,屍檢報告,都很能夠充分證明趙一一危害行為、實行行為!
當然,在某一犯罪構成範圍內討論的因果關係中指向的實行行為,不包括犯罪預備的行為。由於過失犯罪中不存在預備狀態,所以如果行為人的犯罪預備階段所實施的行為在其預料之外導致了結果偶然發生的,只能視情形成立相應過失犯罪!
這便是公訴方指控的依據!」
李小琴著重強調因果關係,尤其是偶然因果關係。
具體而言,偶然因果關係說認為即便危害行為本身並不具有能夠合乎客觀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屬性,只要危害行為在實施的過程中,因為偶然原因介入了某些因素,該因素合乎客觀規律地(也就是並不異常地)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此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成立偶然的因果關係。
比如:甲要把乙打一頓,於是一直拿著棍子追打乙。乙慌不擇路跑上了快速路,被快速駛過的車輛撞死。這個案件中甲的危害行為僅僅是持械追打乙,不具有使乙受撞擊而死的屬性。但是在甲追打過程中,乙逃至快速路後,快速駛過的車輛作為一種並不異常的介入因素,合乎客觀規律地撞死了乙,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因此應認為,此處乙被撞身亡這一結果與甲的追打行為之間成立偶然的因果關係。
甲應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辯護人認為,這並非偶然因果關係,這是多因一果關係的案件!」
鄭逸再次否決了公訴人李小琴的說法。
杜法官倒是沒有太多意外,畢竟趙一一這個案件若是扯上因果關係的話,到底都有辯論一遍。
而鄭逸這所謂的多因一果,杜法官作為審判長經常遇見。
多因一果,顧名思義,一個行為本不至於發生危害結果,但由於與其他因素相結合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則要根據該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聯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實踐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各種原因合力的結果,不能完全歸責於某一原因,需要視情況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一般屬於多因一果,具體的案件類型較多!
例如趙一一這個案件,作為行為人的趙一一實施輕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場合,往往被害人自身的特異體質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行為人的暴力行為是間接原因,暴力行為通過特殊體質發揮作用導致被害人的死亡,二者的因果關係是存在的,定罪的難點主要在於行為人的認識因素!
李小琴說道:「如果沒有趙一一實行行為就沒有危害結果,那麼就可以肯定兩者之間有條件關係!」
鄭逸反駁道:「哪怕兩者之間的確有條件關係,但也需要有社會認知上的通常性,要合乎客觀規律,要合乎科學法則。滿足上述條件的,就可以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但是,如果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異常的因素介入的,應認定因果關係中斷!」
李小琴再次強調:「在解決結果歸屬時,應將引起受害人所受風險增加的行為視為可歸責的行為!」
鄭逸則是不急不緩,解釋說道:「無論是因果關係存在、結果可歸屬,仍然屬於純粹客觀層面的犯罪構成要件,這並不等於行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為了識別違法性以及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原則,還應當繼續結合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是否具有主觀罪過、是否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唇槍舌劍!
針鋒相對!
兩人辯論激烈,言詞鋒利至極!
趙一一美眸緊緊盯著鄭逸,此時此刻他就像是換了個人似的,起初去學校接人的時候,對鄭逸的能力持懷疑的態度,再看他年紀不過就二十出頭,面對這樣敏感頭疼的案件如何能夠輕易處理。
再者,鄭逸臉上總是帶著笑容,卻給人一種捉摸不透,使得趙一一也拿不準對方是否能夠很好的處理這個案件,這才詢問鄭逸是否有把握幫他勝訴,而鄭逸的回答也遠遠超出趙一一的預料。
這會兒,看到鄭逸面對趙一一一次又一次的質問,一次又一次的質疑,始終有理有據輕鬆應對!
不僅僅是趙一一而已,就連趙虎都好幾次挑了挑眉,作為一名軍人領導,大風大浪的場面見得太多太多了,但沒想到這般沒有硝煙的戰爭也能如此精彩,跌宕起伏,直接是讓趙虎大開眼界!
這會兒,趙虎終於明白,為何一提起鄭逸的時候,寶貝女兒就會盛夸連連,就差把鄭逸夸上天了,今天看到此人之後終於明白了,
如此人才不可多得!
杜法官則是心裡點了點頭,且不說案件走向如何如何,單論今天鄭逸這一番無罪辯護,為當事人據理力爭,並且言辭有理有據,每一句話都並非強詞奪理,反而是穩穩站住了腳跟,讓杜法官非常的滿意!
對事物透徹的分析能力,特別是從法律的角度,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大體上都能嫻熟地應用!
尤其是作為訴訟律師,不僅需要與當事人溝通,還要與當事人的家屬、法官、檢察官、對方當事人及律師、相關機構等各類主體進行溝通。可以說,代理案件的過程就是不斷與各方溝通的過程,溝通的效果會直接影響到律師工作的成果和案件代理的結果。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大部分資深律師都要經過10年以上的磨鍊,像鄭逸這般三五年就能集大成者,真的沒有那麼容易!
杜法官必須承認,並不是每一位律師都能像鄭逸這般能說會道。非訴業務占據了整個法律行業的半壁江山,執業十幾年,取得輝煌成績的大狀,也許根本沒有出過庭,這也是完全可能的!
即便是在庭上短兵相接的辯護律師,只要出過幾次庭,就不難發現法庭辯論和大家熟悉的辯論賽根本不是一回事,甚至一些在大學時參加辯論賽時養成的習慣可能成為負累。例如,很多法官不喜歡連珠炮一樣氣勢磅礴的發言,而是要求儘量用簡單的,重點突出的句子,把一件事情掰開了揉碎了說明白!
法庭當中,最為需要的就是鄭逸這樣對謬誤的反駁!
每一個律師都能夠有一個熟念於心的邏輯,不能只是隱隱覺得哪裡不對,哪裡不妥,哪些瑕疵,卻怎麼樣無論如何都說不清楚問題到底出在什麼地方,只能瞠目結舌、咬牙切齒、暗暗生氣。
正所謂書到用時方恨少,這裡的書就是對法律規章的理解與運用,律師在遇到謬誤的時候,往往才發覺自己的辯論水平不夠,無法用法律法理去詳細的解釋辯解,這樣的辯論水平完全就是瞎扯淡!
杜法官翻看了一會兒卷宗,細細思量了一會兒,說道:「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這是所有審判活動的基本準則。
如何認定事實?
那自然是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所以法院以事實為準,還是以證據為準,這二者並不衝突。法院是建立在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之上。
杜法官言下之意非常明顯,法院根據證據以及經驗法則等等認定的事實屬於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並不等於客觀事實。畢竟法官並未案件當事人,並沒有參與整個事實的發展過程,並不知曉客觀事實情況。
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杜法官現在只能根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杜法官看著鄭逸說道:「我看看你們的證據,是否能證實觀點。」
鄭逸沒有第一時間把證據交出來,反而是肯定了李小琴的說法,說道:「其實從客觀上,公訴方也無充分證據證明姜某某的死亡與被告人趙一一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同時我們也知道意外事件並不排除被告人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的因果關係,但我們也不能因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則便是對意外事件的曲解。」
李小琴說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屍體鑑定書已經詳細說明了。」
鄭逸笑了,笑得非常之燦爛,說道:「審判長,作為辯護人,我必須再強調一遍,本案是多因一果案件!退一萬步講,其中一個因素如系被告人所謂或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那也不是全部,也不能以此來判定我的被告人有罪!」
李小琴眉頭皺緊,顯然剛才鄭逸是故意引她入套。
鄭逸仰起頭,意氣風發的拿出一份屍體鑑定報告,說道:「辯護人注意到公訴方將岱公物鑒(法)字[2022]第20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用以有罪指控的極其重要關聯證據,
但這份證據恰恰存在如下難以讓人信服的問題,更不能證明姜某某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繫!」
杜法官微微輕咦一聲,說道:「你可以詳細展開一下的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因此,法官判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並不知道事實是什麼,只能依靠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來進行判定。當事人來到法院起訴時,要儘量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避免因為證據不足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聽到詳細展開,鄭逸自然沒有絲毫的客氣,接下去的一番話,直接是眾人目瞪口呆、瞠目結舌。
鄭逸說道:「在該鑑定書的論證部分第一段,已經排除了姜某某系因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而死亡的可能,也就是說,外力對姜某某身體造成的損傷是非常輕微的!
但該部分第二段卻直接得出了根據死亡經過分析,死因涵蓋受外力這一作用,這明顯是根據結果來倒推原因的!
合理的推理順序應該是,首先,屍檢中的某些現象或某些數據可以獨立地得出死因涵蓋了外力作用。
其次,死亡經過中存在同等等級的外力作用,最後,才得出死因確實涵蓋外力作用的結論。但該份鑑定書卻沒有這樣的論證過程,反而從結果來倒著論證原因顯然是沒有科學和法律依據的!」
好傢夥,眾人無不是愣住了!
鄭逸這是連屍體鑑定報告都否定了!
最為關鍵的是,他……說的沒錯啊!
李小琴哪怕是想要反駁,但話到嘴巴卻詞窮了。
作為檢察官非常清楚知道屍體鑑定報告的論證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在命案發案後,除了現場勘查外,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屍體檢驗,尤其首次屍體檢驗最為重要。檢驗是否全面,是否存在遺漏,是造成懸案的主要原因,輕則造成鑑定依據不足,重則直接影響到鑑定意見出現根本性錯誤!
在一般情況下,無論死亡屬於何種性質,案件屬於何種性質,均應當對死者屍體進行系統的解剖檢查,至少應當對顱腔、胸腔及腹腔均做解剖檢查,對於一些疑難複雜的命案,必要時還需開脊髓腔!
但是,值得注意,屍體檢驗記錄時記錄法醫屍檢工作的第一手材料,是製作鑑定書的依據,也是法律證據!
在臨場檢驗時,通常由偵查人員或者痕檢人員做臨場記錄,由於記錄員缺乏一定的專業知識,導致屍檢筆錄不全面、不完整、不詳實,或者記錄過於簡單或不精確,重點未詳細描述!
而臨場法醫在結束現場工作後,在整理資料時,通常需要結合屍檢照片等資料進行回憶和補充,有時會造成無法從記錄中想像和重建當時客觀情況。也可導致在製作鑑定書時不能回憶當時屍檢情況,遺忘當時客觀情況!
讓李小琴非常無語的是,正如同鄭逸詳細說明的一樣,鑑定報告並沒有詳細的論證過程。
科學、客觀公正是對任何一份鑑定文書的本質要求,尤其是屍體檢驗意見書的結論均應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
鄭逸繼續說道:「根據案件還原說來看姜某某的死亡經過,當時姜某某並不是處於被動防禦的過程,而是對被害人正在進行施暴。
我的當事人衝過來見義勇為,雙方在推搡、摔跤的過程中,姜某某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處於主動對趙一一進行推搡或要摔跤一樣,而被告人多是處於被動防禦的位置!
我的被告人可是一名軍人,若是真的出手,想來能夠第一時間制伏姜某某!
值得注意的是,鑑定書中的所說的外力,到底來自整個推搡、摔跤階段的哪個時間點,或哪個時間階段?
是被告人被動防禦姜某某主動施加而抗爭的外力?
還是兩人一同接觸地面的外力?
或是被告人唯一一次主動施加的外力?
鑑定書無法對上述問題做出鑑定,則將外力作用直接規則於被告人趙一一,不具合法性和關聯性!
要知道,不是說誰死了,這個外力就是規則於另外一個人的身上!
進一步說,鑑定書都沒有查明姜某某急性心臟病衰竭死亡發病的時間,持續的時長。
如果是在姜某某主動推搡被告人的時候,由於其情緒激動,或遭受被告人反抗的外力而引發,那麼被告人怎麼可能還存在任何罪責呢???」
鄭逸繼續說道:「除了外力作用之外,鑑定報告還認為,在基礎病理上,除了外力,還有情緒激動等因素導致最終的死因!
情緒激動等因素?
辯護人有理由據此認為,鑑定書在外力作用後又加上情緒激動等因素,也就是認可了本案中單純的外力推搡不可能直接導致姜某某死亡,需要結合其情緒激動等因素!
而情緒激動,可能是與被告人推搡,可能是被告人遇事自身心理承受力差而激動!
更可能是姜某某起身看到周圍都是圍觀的人,他自知對受害者施暴已經鬧下大禍而激動,辯護人認為鑑定書上情緒激動系後者所發最具可能,也最有實踐依據!!!!
我們知道心臟疾病系一種即時的突發性疾病,常見的都是在幾秒鐘內發作,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好端端的一下子就不對了!
從本案姜某某發病時間及病理現象看,從二人推搡開始到最後倒地為止,姜某某身體任何部位都非常正常的,沒有看出姜某某身體有何不適,姜某某自身也沒有感覺不適之處,在最後一次推搡倒地起身後,才發生心臟病病發的,結合鑑定結論上姜某某存在情緒激動因素!
所以,推定此激動因素源由姜某某自身因素造成情緒激動發病因素之一,此因素不應歸責於被告人趙一一,這非常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合法理,更不符合常理!」
「為了讓案件事實更加明確,辯護人認為鑑定書還有兩個重要問題沒有查明。
第一急性心臟病衰竭死亡可不可能由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以及廣泛性陳舊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礎上受情緒激動或其他等因素作用而直接單一引發?
如果可能,在本案中,如何排除這一可能性?
第二,鑑定書中的等因素,具體是指什麼因素,這些因素對死亡的結果都起到了什麼作用?
那麼我們可以這樣認為,這是一份對姜某某死因原因沒有窮盡的鑑定文書,鑑定書僅僅確認或得出了姜某某死因的部分因素,尚有部分因素沒有做出科學的鑑定!
今天公訴機關將姜某某死因尚待徹底查清一起重大命案,輕易將被告人趙一一提起訴訟,不但沒有事實根據,更沒有法律依據,這是一件赤裸裸的事實尚待查清疑難大案、要案!
杜法官應該清楚知道疑案從無,司法公正,那麼我們眼前的趙一一過失致人死亡一案,就是一件活生生的疑案,應當從無判決!」
「基於此,我才會一再強調本案是一起多因一果疑難刑事案件!
今公訴方不但無法舉證證明姜某某死亡的全部因素,並且更不能證明被告人在已經查清的姜某某死亡因素中具有或存在多大的作用!
我們總不至於僅憑被告人具有或存在所有因素中的5%或10%或30%作用將其定罪量刑吧?
據此辯護人認為公訴方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趙一一同姜某某普通的推搡行為與姜某某多種心臟病病發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公訴方指控被告人趙一一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所述,今天公訴方在指控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時,既沒有充足的事實根據,也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並且公訴方把故意犯罪的法理引用在一件過失犯罪案件上進行控訴是很不慎重的。
況且本案尚須待證的事實或原因還沒窮盡,至少算得上是一件疑難刑事要案,除了我以上對被告人趙一一無罪辯詞外,懇請杜法官在法庭開庭之後,將本案採用疑罪從無原則,判決趙一一無罪!!!」
……
……
ps:萬字大章,謝謝書友的打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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