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 失去的六年(5)


  合議庭入席,庭審開始。

  確認雙方身份信息。

  進入法庭調查環節。

  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發言道:「尊敬的合議庭,請看證據材料一和二。」

  證據材料一是於麗和劉書勤當年離婚的法庭判決書。

  證據材料二是劉書勤將兒子帶走那天,於麗報警的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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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和被告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原告,可被告卻在孩子七年後,私自將孩子帶走藏匿,並阻止孩子與原告見面,甚至是一通電話,導致原告在只有的六年時間裡,再也沒見過孩子的面。此行為不僅違反了離婚時的判決,並且人為割裂了孩子與母親之間的親情,侵犯了我原告的人格權。」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請陳述。」

  被告律師:「尊敬的合議庭,被告之所以將孩子帶走,是因為原告在此之前數次阻撓被告與孩子的見面。例如被告去學校要求見孩子,原告報了警,不讓被告與孩子見面。例如被告去原告家中要求見孩子,原告的父母讓小區保安驅逐被告……諸如此類的事情太多了,被告忍無可忍之下,才將孩子帶走。並且帶走孩子的當天,被告打電話向警方報備,警方也去現場了解了情況,報警回執可見我方證據目錄一。」

  寧稚:「審判長,被告代理人所列舉原告阻止被告與孩子見面的例子,均無證據支持,無法作為法庭證據。」

  審判長看向被告律師:「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補充證據或證人。」

  被告律師:「我方申請證人劉嗣傑出庭作證。」

  劉嗣傑是於麗與劉書勤的兒子。

  原本冷靜的於麗突然紅著眼睛,扭頭看向法庭大門。

  一個高高瘦瘦、戴著眼鏡的男孩子走了進來,在證人席入座。

  於麗的目光隨之看向證人席,放在桌上的手,捏緊成拳,口裡小聲喊著「兒子」。

  審判長:「證人,請你介紹你自己。」

  劉嗣傑:「我叫劉嗣傑,是劉書勤的兒子。」

  少年剛進入變聲期,聲音略微低沉。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請詢問證人。」

  被告律師:「證人,請你告訴法庭,你現在讀幾年級了,成績怎麼樣?」

  劉嗣傑:「我現在讀初一下學期,成績在班級前十。」

  被告律師:「你是什麼時候進入現在的學校就讀的?」

  劉嗣傑:「去年國慶節之後。」

  被告律師:「據我所知,初一年級,在八月底就開學了,你為何到了國慶節後才上學?」

  劉嗣傑:「我爸說,我的戶口不在本地,我媽不同遷過來,沒有學校願意接收我,我可能上不了初中了。我想上學,我哭著求他,他為我找了學校寄讀。」

  被告律師:「你喜歡現在的學校嗎?」

  劉嗣傑:「喜歡。」

  被告律師:「你喜歡跟你父親劉書勤一起生活嗎?」

  劉嗣傑:「我很喜歡。」

  被告律師:「你父親劉書勤平時對你怎麼樣?」

  劉嗣傑:「他對我很好,每天都幫我輔導作業。」

  被告律師:「如果讓你去徐州和你母親於麗一起生活,你願意嗎?」

  劉嗣傑忽然激動起來:「我不願意!我跟她不熟!我對徐州也不熟!我不想離開我現在住的地方和學校!」

  被告律師:「審判長,我沒問題了。」

  審判長看向原告席:「原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詢問證人?」

  寧稚看向劉嗣傑:「嗣傑你好,你說你跟你的母親於麗不熟,但據我所知,你一直在你目前身邊生活到八歲,怎麼會對你的母親不熟呢?」

  劉嗣傑恨恨看向於麗:「她不愛我!她不配當我的母親!所以我跟她不熟!」

  寧稚:「你為什麼覺得你的母親不愛你?」

  劉嗣傑吼道:「她攔著不讓我遷戶口,導致我差點失去上學的機會!她在外頭和其他男人勾勾搭搭、水性楊花,導致我爸和她離了婚,導致我成長在一個破碎的、單親的家庭!以後我不管是找對象還是找工作,人家都會嫌棄我是單親家庭的孩子!」

  於麗氣得渾身發抖,激動道:「不是這樣的!兒子,不是這樣的!」

  審判長敲響法槌:「原告請安靜,否則本庭讓法警把你帶出去!」

  寧稚按住於麗的手。

  於麗強迫自己冷靜下來,恨恨看向被告席的劉書勤。

  寧稚:「嗣傑,你剛才說的話,是誰告訴你的?」

  劉嗣傑:「是爸爸和奶奶告訴我的!」

  寧稚:「你母親曾經送了一件夾克到學校,委託保安轉交給你,但你拒絕了,夾克又退回你母親手中。你為什麼要拒絕你母親買給你的衣物呢?」

  劉嗣傑:「因為我恨她!我不想穿她買的衣服!我不想用她任何東西!她的錢都是男人給她的髒錢!我不要!」

  寧稚:「她的錢都是男人給她的髒錢——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劉嗣傑:「她和男人睡覺!男人才給她錢!她的錢是髒錢!賣身的錢!」

  寧稚內心憤怒,面上卻不能表現出來:「是誰告訴你這些的?」

  劉嗣傑:「爸爸和奶奶告訴我的!」

  寧稚看向合議庭:「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看向被告席:「被告代理人,還有沒有問題需要詢問證人的?」

  被告律師:「沒有了審判長。」

  審判長讓法警帶劉嗣傑出去。

  於麗淚流滿面地看著他離開的身影,直到大門緊閉。

  寧稚:「審判長,我方申請提交新證據。」

  審判長:「法警拿上來。」

  新證據是於麗的學歷證明、律師資格證、近三年的收入流水和經手案件。

  寧稚:「請合議庭看證據。原告為法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從畢業至今一直從事法律工作,現已是徐州匯凌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她近三年的收入均為律師工作的代理費、律所的分紅。這些,足以證明原告的個人所得均是合法合規的,不存在被告人及其母親向劉嗣傑所灌輸的『母親的錢是髒錢』這一可能性。」

  她嚴肅地看向劉書勤:「被告及其母親,不僅藏匿孩子,割裂孩子與原告之間的親情,並且向孩子灌輸不健康的思想,導致孩子因此憎恨母親!由此可見,孩子生活的環境,並非健康平和,而是十分變態扭曲的!我的發言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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