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4章 蕭讓強姦案(28)


  代駕司機配偶的銀行流水,有兩筆來路不明的現金存入。

  翌日一開庭,程儒言立刻提交補充證據,並申請代駕司機的配偶出庭作證。

  程儒言:「證人,你於案發時間的隔天、第四天,分別在銀行存入30萬元現金,兩筆錢款共計60萬元,請你告訴法庭,這兩筆錢,是從哪裡來的?」

  

  證人白著臉說:「是……是老家的親戚還帳……還給我們的!」

  程儒言:「老家親戚?那請你告知這位親戚叫什麼名字,我會向法庭申請這位親戚出庭作證。」

  證人:「我親戚和這個案子無關,你們沒有權力找人家出庭作證!」

  程儒言:「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證人臉色難看。

  程儒言笑道:「證人,我必須得提醒你,作偽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們夫妻倆都去坐牢了,家裡的孩子誰管?那不成孤兒了麼?即便有六十萬,也花不了啊。」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涉嫌恐嚇證人!」

  法官:「反對無效。證人請回答。」

  程儒言眯眼瞧著證人。

  證人低著腦袋,沉默半晌,小聲問:「如果我現在說實話,能別追究我們的責任麼?」

  程儒言唇角揚起勝券在握的弧度:「這你得問審判長。」

  證人隨即看向合議庭:「我都說實話!求你們別抓我們夫妻倆坐牢!我們家有三個孩子……孩子們不能沒有父母啊!」

  審判長:「證人,請誠實作證!」

  證人:「那六十萬,是一個老闆給的。」

  程儒言:「老闆叫什麼名字?」

  證人搖頭:「不知道叫什麼名字,他讓我老公去一家會所門口接另一個老闆,給了車牌號。」

  程儒言嘲諷地笑了下:「根據你說的,這不就是一次代駕麼?一次代駕就給六十萬?天底下哪有這等好事?」

  證人小聲:「他不僅讓我老公代駕,還讓他去警局作證人,好像是證明他確實把那個老闆拉到地方了。」

  程儒言看向合議庭:「審判長,我方申請證人三出庭作證。」

  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公訴人有沒有問題需要詢問證人?」

  公訴人:「回審判長,我方沒有問題。」

  審判長讓庭警下去把代駕司機帶上法庭。

  代駕司機再次坐在證人席。

  程儒言申請法庭播放方才他妻子出庭作證的全程。

  代駕司機邊看邊抬手撇額上的汗。

  視頻播放結束,程儒言看向代駕司機:「給你妻子轉了六十萬的老闆是誰?」

  代駕司機眼睛看著地板,沒敢看任何人:「我……我也不認識那個人。」

  程儒言:「你們是怎麼聯繫上的?」

  代駕司機:「九月十幾號,我和往常一樣,在霄雲壹號門口等著搶單,有個年輕人從外頭進來,讓我幫他開車,開到將府公園南門。我照做。到了那邊,我打算拿著錢就走,但他卻問我想不想干一票大的。

  我一聽就來勁了,問他有什麼好路子。他讓我9月30號那天晚上,上霄雲壹號接一個老闆,老闆的車牌號是京A89666,把老闆拉到這兒,並把後排車門打開,直到一個姑娘上了車,我再離開……

  那天晚上如果完成任務,隔天就給我打三十萬。如果警察找我問事,我得說是那老闆要求我拉他去的。事成後,再給我打三十萬……」

  程儒言:「你難道就不想想,這事兒是不是有什麼貓膩麼?代駕十五分鐘的車程,給你六十萬,這錢你怎麼敢掙呢?」

  代駕司機:「我尋思著也沒殺人放火,就是把人拉過去,然後撒個謊,說那人主動去的,也沒幹啥害人的事兒……就答應了。」

  程儒言:「案發當晚,也就是今年的9月30日晚上,你代駕的老闆有沒有在法庭上?」

  代駕司機小心翼翼看一眼蕭讓,小聲說:「有……就是被告人……」

  程儒言:「證人,請你告訴法庭,案發當晚發生的事情。」

  代駕司機:「9月30號晚上十點左右,我看到小弟把京A89666的車開出來,我立刻上去接過鑰匙,說自己是這個老闆喊的代駕。我上車後,老闆也上車了,他坐在後排,仰著頭,好像很困的樣子,但還是報了個地址給我,讓我把他拉到那個小區地下車庫A電梯間旁邊的車位,就可以走了。

  我沒聽他的,因為我已經答應了另一個老闆,要把他拉到將府公園南門。我把車開出霄雲壹號,車主老闆就睡著了。我順利把他拉到將府公園南門口,過了一會兒,就有一姑娘拉開車門上了車,然後我就下車走了。後面他倆發生了啥事兒我就不知道了。」

  程儒言看向合議庭:「審判長,給證人三轉帳六十萬的銀行帳號,為福建一成年男性出租的借記卡,卡主於一年前將借記卡以每月500元的價格出租給境外洗錢黑勢力團伙,這60萬非卡主本人轉帳。」

  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公訴人,需不需要詢問證人?」

  公訴人:「證人,你說『被告人報了個地址給你,讓你把他拉到那個小區地下車庫A電梯間旁邊的車位』,你所說的這個地址是什麼?」

  證人想了想,說出了蕭讓和寧稚居住的小區地址。

  程儒言立刻提交了公寓和車位的產權證複印本,證明這個地址是蕭讓所有。

  公訴人:「我方沒有問題詢問證人。」

  審判長讓庭警把證人帶離法庭。

  程儒言申請提交新證據:「審判長,這是案發當晚,被害人在網約車上的錄音,以及通話記錄清單。可以看到相應的時間裡,被害人的手機號,沒有撥入或撥出任何電話,但她卻拿著電話,假裝與人通話,並故意強調自己不會跟客人開房,以此引起網約車司機的注意,並為她作證。我方認為,有必要搞清楚被害人當時在網約車上,到底是跟誰說的這通話。我方申請被害人邱月月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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