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5章 洗洗睡吧


  第605章 洗洗睡吧

  「林總,你想說什麼?」

  「我想說的是,馮總剛才念的那兩段!」林思成照片,「這裡,還有這裡!」

  馮萊恩下意瞅了瞅。

  起初,他並沒有在意,以為林思成是沒招了,故意在和他繞圈子。

  但當林思成的手指指向特定的兩個字時,馮萊恩的童孔突地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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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元」字,一個「晦」字。

  「元」字下面沒有豎彎鉤,「晦」字的「母」字里沒有最下面的一點。

  如果是之前,他可能還得想一想這兩個字是什麼意思。但一分鐘之前,林思成才逼著他讀過朱子的名字:朱子即朱熹,字元晦,號晦庵。

  元晦——元晦?

  馮萊恩往前一撲,死死的盯著照片。

  這是沒有錄入圖冊中的那五張照片中的一張,拍的並非手稿全部,而是局部。即只拍有手寫批註小字的那一塊。

  字不多,所以很清楚:攏共四句話,「元」字出現了六次,「晦」字出現了四次。但不管是哪一次:「元」字下面都沒有豎彎鉤,「晦」字的「母」字里也沒有最下面的一點。

  如果只出現一次,還可以說是巧合,比如印刷時漏了墨,更或是年代久遠,墨跡變淡導致的。

  但是十次全是如此,不會有一點意外:這兩個字,就是因為避諱才刻意缺筆。

  盯著那兩個字,馮萊恩來來回回看了七八遍,然後木然的抬起頭,直勾勾的盯著林思成。

  臉上的表情,就跟見了鬼一樣。

  他再是外行,再是不懂,至少清楚避諱這兩個字意味著什麼:沒有哪個古人會避諱自己的名字,所以這些批註,絕對不是朱熹寫的————

  所有人都能看到馮萊恩的表情變化,也包括林頤、郎慶祥、金玉珍。

  前一秒,馮萊恩還在諷刺林思成,但後一秒,臉色突的一變,滿臉都是不可置信的表情。

  林頤一臉狐疑,身體往前傾了傾:「馮總?」

  馮萊恩置若未聞,就像凍住了一樣。

  林思成搖了搖頭:「馮總,我有個建議:你最好叫一位專業的律師過來,至少得懂文物!不然,只會越證越亂————」

  馮萊恩如夢初醒:「法務————法務?」

  法務也在,只不過離得有些遠。她連忙起身,走到馮萊恩的身邊。

  馮萊恩指著照片,咬牙切齒:「手稿中有避諱字,你為什麼沒有發現?」

  法務一臉懵逼。

  郎慶祥和金玉珍更懵逼,兩人也站了起來,站在馮萊恩的身後。

  警察並沒有阻止,因為他們能看的出來,勝負即將揭曉————

  五顆腦袋圍顧一圈,盯著照片。

  馮萊恩一個字一個字的指了過去:

  第一段:子曰:本心元明,嗜欲蒙晦—————個「元」字,一個「晦」字。

  第二段: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元,大也————兩個「元」字。

  第三段:此一段,只為元字晦,故夫子解之————一個「元」字,一個「晦」字。

  全部都有缺筆,全部都是避諱字。

  霎時間,郎慶祥的臉白的像紙一樣。

  他老婆也是。

  法務囁嚅著嘴唇,不知道怎麼辯解。

  她確實疏忽了,但疏忽的人難道只有她一個?

  當初的評估師、鑑定師,中期申報上拍的高級經理,以及最後負責審核的馮總,誰看出來了?

  再看郎總和他夫人的表情,比他們還驚訝。說明這個問題,原手稿的主人都沒發現過。

  乍一現,這麼大的漏洞,怎麼可能沒人發現,總不能眼全瞎了?

  但是,要結合實情:這九頁手稿中,不管是原文還是批註,時不時的就會出現缺筆字。不敢說有幾成,但每一百個字當中,至少有六七個都缺筆。

  而且好多都是日常使用頻率相當高的字:「框」字的中的「王」沒有下面的橫,「引」字沒有下面的豎鉤、「休」字沒有捺,「征」字少一豎。

  「署」字下面是口,「旭」字右邊是口,「吉」字的「口」沒封底,「慎」字只有一條腿,「勻」字少一提,「巡」字少一折,「銳」字少了個鉤。

  諸如此類,一頁中至少有二十多個,九頁將近兩百個缺筆字,誰會留意其中的兩個?

  為什麼會這麼多?

  因為宋代的避諱字本來就多:北宋九帝加南宋九帝十八個皇帝,正諱加嫌諱字超過了四百個。

  而正常使用的漢字才多少?

  要問什麼叫嫌諱?

  高宗叫趙構,構字即為正諱。而與「構」同音、書寫相近的字則為嫌諱。比如購、溝、勾、鉤、苟、枸、垢、夠、逅、鉤、句————

  這還是常用的,不常用的更多。在南宋,光是一個「構」字,就需避諱六十多個字。

  來,試一下?

  所以,朱元璋給後世子孫提前定好輩份與排字,被後人稱道了七百年————

  仿佛按了消音鍵,會議室里沒有半點聲響。

  馮萊恩盯著照片,眼尾撐成了兩道括號。眼眶不受控制的擴大,瞳孔里閃爍著驚恐的光。

  郎慶祥的雙腿繃得筆直,身體用力地前傾,眉頭死死的擰成一團,額頭上隆起了幾根青筋。

  金玉珍兩隻手抓著男人的胳膊,塗了油彩的指甲仿佛要刺破衣服,扎進肉里O

  唯有林頤,茫然中帶著懷疑,又透著幾絲緊張。

  雖然她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但她能看的到:三位當事人的表情有多難看。

  林頤扯了扯法務的袖子,用眼神示意了一下。法務用最為簡短,但足以讓林頤聽懂的詞語解釋了一遍。

  林頤一邊聽,一邊想:會不會是湊巧?

  畢竟宋朝需要避諱的字那麼多,恰好有兩個和朱熹的名字撞了車?

  但剛冒出一絲念頭,就被林頤否決。

  她是香港人不假,也沒學過多深厚的歷史知識,但她至少知道:和皇帝起一樣的名字是什麼後果。

  要麼改,要麼死。不可能出現朱熹寫自己的名字的時候,還需要避諱的情況。

  所以,就只有一個可能:這些批註不是朱熹寫的,而是他的後代或是學生。

  想通了這一點之後,幾乎在瞬間,林頤就理清了頭緒:這份手稿是假的,至少絕不是什麼朱子真跡。

  但她想不通:即便手稿是贗品,也不至於天塌下來一樣。

  就說一點:哪個拍賣行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如果讓她說實話:一半以上的藝術品拍賣會————哦不,一大半的拍賣會都存在類似的情況:以次充好,甚至以假亂真。

  每年因為拍品的真偽、或是質量問題,悔拍的那麼多,但最後打贏官司的競拍人有幾個?

  包括準備起訴周志林和李承楷之前,他們還特地討論過:如果手稿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材質、年代,甚至於作者之類,會不會導致法官偏向於被告(周志林和李承楷)?

  所有人都一致認為不會,因為有免責聲明。

  存在即合理,只要拍賣行明確聲明過,就能規避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責任。

  除此外,競拍結束後拍賣公司與競拍人又簽了一份協議,其中大半都是免責聲明的補充條款。

  有聲明和協議,幾乎能將拍賣行的責任規避到了九十以上。

  說直白點:除非東西一眼假,假到外行都能看出問題的程度,不然拍賣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反倒可以主張讓競拍人繼續履約,並賠償損失。

  所以林頤很不理解,他們在擔心什麼?

  即便這九頁不是朱子手稿,至少是文物,完全在《免責聲明》所包括的範圍之內————

  轉念間,林頤站了起來。她覺得至少得問清楚:這三位為什麼會這麼緊張。

  組織了一下措辭,林熙往前一步,無意間迎上了譚箏的目光。

  很複雜,也很微妙,但林頤能讀的懂:譏笑、嘲諷,甚至還帶著點可憐。

  前兩種她能理解,但這絲可憐幾個意思?

  林頤眯著眼睛:「譚律師,你想說什麼?」

  「沒什麼,只是想給林律師兩點建議。第一:下次再接這樣的案子,最好先補補功課!」

  「第二:你可以不懂文物,但至少得懂法律:你想辯訴,是不是得先抓住論點?」

  譚箏笑了一下:「林律師,如果你還沒想清楚的話,先回憶回憶林老師問馮總的那些問題,然後,再回憶回憶相關的法條————」

  林頤的臉又被氣紅了:老娘香港中文大學畢業,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律系留學,用得著你來教?

  沒錯,手稿確實出了點問題,但免責協議的範圍那麼大,完全可以囊括。

  林頤剛要反駁,又突一怔愣:不對————這女人不是在激將?

  她迫使自己冷靜下來,腦海中回憶著林思成詢問馮萊恩的經過。

  林思成問了三個問題:

  馮總,邦翰司對拍品的真偽、品質承不承擔擔保責任?

  馮萊恩說不承擔!

  林思成又問:馮總,拍賣公司對拍品的瑕疵承不承擔擔保責任?

  馮萊恩依舊說不承擔。

  林思成再問:邦翰司能不能對拍品的關鍵性瑕疵,重大瑕疵承擔必須的披露義務,並保證對明知瑕疵如實披露?

  這次馮萊恩猶豫了,因為免責聲明中沒有這一條。還是自己提醒他:這是剛性條款,就算拍賣行聲明免責,法庭也會視為無效。

  前兩個當然沒問題,有問題的是第三個問題:重大瑕疵。

  就說一點:如果手稿有顯著、明確可以確定批註並非朱熹筆跡的證據,那這算不算重大瑕疵?

  想到這裡,林頤的臉色一點一點的白了起來。

  她確實不懂文物,但她是律師,而且是知名大行的王牌律師。

  她有基本的判斷,她更有法律認知:重大瑕疵,指用肉眼和基礎工具即可判定造假的明顯缺陷。

  關鍵瑕疵,指足以顛覆藏品成交價格、收藏價值、流通屬性、合法持有資格的明顯缺陷。

  包括仿品標記、後添款、代筆、偽作印章、偽筆簽名等。

  重點有兩點:肉眼可判,可以明確判定造假的明顯缺陷。

  九頁手稿,足足有十處可以判定「元」、「晦」兩個字有明顯缺筆,這算不算肉眼可判?

  但凡收藏家————不,但凡懂點歷史的人都知道,宋代的避諱制度再嚴格,需要避諱的字再多,也絕沒有嚴到連寫自己的名字都需要缺筆的地步。

  足足十處缺筆的「元」與「晦」,這算不算明顯缺陷?

  毫無爭議,這就是重大瑕疵,而且是關鍵性瑕疵。

  林頤終於知道,馮萊恩和郎慶祥的臉色為什麼那麼難看?

  既然可以明確確定批註並非朱熹的筆跡,你還有什麼理由把這份手稿當成朱熹的遺物來拍賣?

  這已經不是瑕不瑕疵的問題,這是自相矛盾。

  但如果拍了,甚至沒有任何披露和提醒,又該怎麼算?

  《拍賣法》和《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拍賣公司和銷售單位明知重大缺陷,應知而隱瞞,沒有明確披露,整體「不保真偽」格式條款直接無效。

  到這一步,已基本能判定拍賣合同無效,拍賣行必須向競拍人返還全部款項和佣金,並補償一定損失:比如鑑定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

  但問題是,邦翰司和委託人做過的並不止這些。

  他們發現兩版手稿的紙張有色差,怕影響競拍,便自作聰明:只在宣傳資料中展示更舊、更老的那四張。稍微新一點、稍微亮一點的那五張,一張都沒有展示。

  恰恰好,缺筆的那十處「元」和「晦」,就在那五頁當中。

  這算什麼?

  妥妥的刻意隱瞞+虛假宣傳。

  《拍賣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拍賣行明知重大瑕疵,刻意隱瞞+虛假宣傳使買家陷入錯誤認知高價競拍,構成銷售欺詐。

  合同作廢,退還競拍款項,並依據相關法律賠償————如果按《消費法》,至少也是假一賠三。

  什麼,你說你不知道,應適用第六十一條:拍賣人不知情,可視為無重大過失。

  你如果不知情,為什麼只在宣傳資料中展示沒有「元晦」的那四張?

  馮萊恩渾身長滿嘴也說不清,這個官司,更不可能打的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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