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章 請定奪!


  第220章 請定奪!

  獸用藥!

  三個字落下的剎那。

  公訴席眾人瞬間反應過來,臉上流露出些許驚訝。

  一審之際,吳鑫確實是提出過這是獸用藥的角度,且也有理有據,只不過被駁回。

  

  「異議!」

  公訴方,檢察官劉顯下意識開口。

  他站起身,沖著審判長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就本案涉及到的藥物【普納替尼】,在一審之際已經檢驗完畢,明顯是人用藥,所以......」

  他話還未說完。

  被告席忽的傳來一句話。

  「公訴方,請問,一審是如何判定藥物是人用藥而非獸用藥的!?」徐德突然開口。

  檢察官劉顯下意識道:

  「自然是根據......」

  說著。

  劉顯忽的愣住。

  一審根據什麼宣判的?多方面的因素,但無一例外,這些因素.....都與天河醫藥有關!

  首先。

  是天河醫藥認定,【普納替尼】這款藥,與提供的【伊馬替尼】數據相同。

  而伊馬替尼是人用藥,其侵權的抄襲藥,自然會被規劃為人用藥。

  其次。

  是有關受害者,也就是第一人民醫院內,還在等藥治病救人的病患。

  他們是人,他們吃了藥,病情得到了控制!

  兩者相疊加......

  於是乎,有關藥物的判定,便偏向了人用藥,最終依照《刑法》第141條進行審理,宣判有期徒刑共四年。

  「但現在呢?」

  徐德突然開口反問。

  「公訴方,有關【普納替尼】藥物,判定為《刑法》第141條『人用藥』的基礎,是這款自研藥與天河藥企的『人用藥』相同。」

  「但經過庭審調解...我方與天河藥企目前意見達成一致。」

  說著。

  徐德語氣加重,開口強調著什麼。

  「涉案藥物【普納替尼】,是一款完全自主研發、自主開發的藥物!」

  「天河藥企的人用藥數據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按照規定。

  一款完全與其餘藥物沒什麼借鑑的新藥研發出來時,其藥物性質......

  「應當通過客觀證據,以及研發者自身判定來認定!」

  「而被告人高瑜,從始至終,都在聲稱自己所研發藥物為獸用藥,並不存在任何人用藥的研發嫌疑。」

  徐德將本質說出。

  吳鑫之所以無法推動獸用藥的認定,原因在於天河藥企擋著。

  但現在,天河藥企這塊石頭被推開,那麼...這款新藥,自然是誰研發的,誰說了算!

  「綜上所述。」

  「本案,並不適用有關《刑法》第141條。」

  「應當是......」

  說著,徐德頓了頓,語氣緩和,輕了幾個度,緩緩道:

  「《刑法》第147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本案,所有裁決,也應當基於這條進行審理!」

  141條對應人用,147條,基本就是除人以外的所有藥物。

  其中,獸用藥也包括了許多東西。

  獸用飼料、藥物、魚藥,這些都算獸用藥。

  只不過......

  「不。」

  公訴席,檢察官劉顯聽完後,微微搖頭。

  「被告方,有關藥物判定,一審法院並非基於天河藥企。」

  「而是依照《藥品管理法》。」

  「以他種藥品冒充此藥品,直接定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141條是人用藥。

  但別忘了,假藥罪之前說過,用毒藥冒充藥物,也算是假藥。

  同理。

  用獸用藥冒充人用藥,隨後給人使用,也是假藥罪!

  有關第一人民醫院內,那些病患是畜生嗎?不是,他們是人。

  所以。

  無論這款藥是人用藥也好,還是獸用藥也罷,最終是流入這些病患身體內的,所以,統一按照《刑法》141條法例,以人用藥來審理!

  「異議!」

  徐德不假思索,在對方話落的瞬間就直言開口道:

  「公訴方,你方並未理清案件真實情況。」

  「有關藥物作用到病患身體,並非是由我方當事人哄騙對方進行服用,而是寵物醫院!」

  舉個例子。

  你賣一包老鼠藥給人,讓對方去抓老鼠。

  而這個買藥的人,卻說這是人用藥,給別人吃了導致死亡。

  難道,這能證明你觸犯了《藥品管理法》,也就是你自己將老鼠藥冒充人用藥,賣給其餘人讓他們使用?

  不。

  「我方被告人,從未將藥物以人用藥進行販賣!」

  「他的末端買家,是寵物醫院,而第一人民醫院的患者,是由寵物醫院所導致。」

  被告席上,徐德開口,將思路理清。

  導致病患身體出意外的,應當是寵物醫院,是他們將獸用藥賣給對方。

  甚至,寵物醫院也聲稱這款藥是獸用藥,不能給人服用。

  只不過李家河那些人屬實是走投無路,被逼到極致,如此,才假裝購買獸用藥,實際上自己當成人用藥進行服用。

  所以。

  綜合來講......

  「就本案,被告人高瑜身上不存在任何『私自製作、販賣人用藥』的嫌疑。」

  「應當以《刑法》第147條,『獸用藥』為核心進行審理!」

  被告席的徐德說道。

  被告人席位中的高瑜則是稍稍愣了片刻,旋即恍然大悟。

  『原來我販賣的是獸用藥啊!』高瑜內心如實想著。

  徐德沒有理會他該如何想。

  還是那句話,法院看的只是客觀證據,和你本人怎麼想,實際上問題不大,有時候哪怕你認罪,可只要沒有證據,你認罪的話和放屁的區別也不大。

  ......

  公訴席。

  「這...好像也能說得通。」

  三個檢察官倒是並未憤怒,而是就事論事的思索片刻。

  最終得出一個結論。

  哪怕不是人用藥,絕大多數類似案件也是維持一審審理!

  為什麼?

  因為,一審的裁決,本身就是法官在減輕刑責,你現在將獸用藥替換成人用藥,正常宣判,也會是一審那個量刑區間。

  「被告方,我方在此提醒你一下。」

  「根據《刑法》第147條,明確規定。」

  「涉案金額≥50w,視為特別加重檔,判罰結果為『10年以上、無期、死刑,並處罰金/沒收財產』!」

  檢察官劉顯緩緩開口試探。

  「而本案涉案金額...明顯超出50w,總金額為83w!」

  如果不維持一審裁判。

  那麼。

  二審真有可能給你改成10年起步!

  畢竟涉案金額足足高達80w!

  什麼?你說高瑜沒賺錢,純粹是收回成本?

  不,賺沒賺錢是是否減輕量刑的因素,而不是裁量。

  定責銷售看的是總流水,高瑜將藥物全部打包賣給醫院,比如成本是五十萬,他賣了五十萬,哪怕一分錢沒賺呢。

  那麼,定責的時候依舊是按照50w來算,而不是0利潤的無罪。

  「不,公訴方,這是醫院的藥物銷售!」

  「我方先前說過,在銷售鏈上,我方的末端買家只有寵物醫院,後續所出現的一切流水,均是寵物醫院所為,與我方委託人無關。」

  徐德緩緩搖頭,絕口否認對方的指控。

  「你方所言80w資金,是寵物醫院以每瓶800的價格,賣給病患所取。」

  「而被告人賣給醫院的總金額...是499290元!」

  說著。

  他頓了頓,開口提醒了一句。

  「《刑法》147條,第三檔量刑指的是『≥50w』。」

  「而我方銷售額,僅僅只是49.929w,很明顯,這並沒有達到50w的量刑區。」

  說著。

  他再次變戲法一般,在原本那空無一物的『公文包』里抽出一份材料。

  上面赫然寫著有關銷售信息。

  孫喬看得眼發直,愣愣的看著對方手裡的材料。

  徐德懶得理會他,而是將證據遞交給法官。

  法律是有嚴苛標準的。

  只要你沒達到,那麼就不屬於這個量刑區域。

  比方說,上次在成都,張月所犯下的案子。

  她捅了劉國富17刀,很明顯的殺人行為,但就是因為劉國富沒死,所以就是殺人未遂,宣判起來,絕大概率會採用『故意傷害』。

  哪怕劉國富活不過十年,可張月沒殺人,所以就是構不成故意殺人!

  同理。

  50w和49.929w,差距不多。

  也就710塊錢。

  但你就說有沒有達到50w吧!

  差1塊也是差!

  只要沒達到,那麼就該按照第二檔的刑法進行審判,也就是......

  「審判長。」

  「有關《刑法》第147條,量刑第二檔。」

  「原文明確指出,涉案金額20w<涉案金額<50w,則處『3—7年,並處罰金判罰』!」

  徐德緩緩開口,他像個計算機,沒有感情的念出一連串法例。

  「本案涉案金額明顯存在這個區域。」

  「所以,第147條應當成為案件審理核心!」

  一番話落下。

  眾人頓住,孫喬也回過神來,看著徐德嘴角一抽。

  差700塊......

  一個十年起步,一個三年左右,就隔著區區七百塊。

  最關鍵的是......

  『不是,這證據是從哪拿出來的?』

  孫喬看著審判台上的證據,又看了看徐德,臉上滿是錯愕與震驚,眼神中很是遲疑。

  『哪來的證據?公文包是空的啊,他把證據藏哪了?』

  『不對啊......』

  孫喬只覺得腦子嗡嗡的。

  他和趙剛還在尋思著賭一局呢。

  結果,這賭局裡。

  洗的開庭就直接展現空的公文包說沒帶材料,隨後就跟卸掉方向盤一樣,直接說認罪,不給對方賭博的機會。

  於是,趙剛認栽了,答應了下來。

  但什麼叫......

  趙剛認栽之後,你又把證據掏了出來,說實際上自己帶了材料?

  這行為,如果放在賭桌上是叫什麼?

  『出老千...這一定是出千吧...這肯定是出老千了!』

  孫喬呢喃著,旋即臉色逐漸難看下去,原本好不容易平靜下的情緒,此刻竟又有些憤怒。

  『庭審你都出千?』

  不過可惜的是,徐德是聽不到他的話了,此刻只想著給減罪。

  ......

  「尊敬的審判長!」

  「依據《民法典》第1156條『過錯責任原則』。」

  此刻。

  庭審上,徐德好似進入記憶宮殿,檢索著腦子裡的各個法律記憶。

  「原文明確提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確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1173條『過失相抵』,『被侵權方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聽著很繞。

  但實際上很好理解。

  也就是,如果是被害人自身擴大了自己的傷勢,那麼,被害人本身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就本案。」

  「我方被告人,無論是從藥物研發、藥物生產、藥物生產車間、藥物售賣、寵物醫院,無一例外,都是以獸用藥的標準行事。」

  「而寵物醫院,在售賣此藥之際,也是聲稱這是獸用藥。」

  「第一人民醫院患者,在明知這是獸用藥的情況下,依舊選擇私下服用。」

  最後的最後。

  徐德緩緩開口,如實說著:

  「就本案,涉案患者身體所出現的副作用...其自身要承擔相當大的責任!」

  先降罪。

  再減刑!

  把人用藥的罪降低成『獸用藥』,降完,再用這些法例一點點削。

  很經典的策略,但架不住好用。

  如此......

  「綜上全部所述。」

  徐德深深呼出一口濁氣,旋即又深吸一口氣,一次性開口道:

  「就本案,被告人明確犯有《刑法》第147條『銷售...獸用藥罪』。」

  「按照量刑標準,應當為3—7年有期徒刑。」

  「而依據《民法典》第1156,《民法典》第1173條,被告人僅承擔部分責任,應當從輕審理審判!」

  「除此外,被告人被捕後,態度良好、供述配合、無盈利思維。」

  「在販賣藥物前,不具備任何詐騙行為,應當給予從輕優待......」

  刑責很難削。

  但只要你疊得足夠多,再難削的刑責,總有一天也能削得一點不剩!

  徐德就不信,如此多的辯訴砸下去,原告方還不追責高瑜還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什麼?

  至於自己一開始說不辯訴,但現在又辯訴是怎麼回事?

  他是律師啊,是辯訴律師,那麼肯定要來辯訴啊,你當辯訴律師不辯訴,這不違反《律師準則》,是在搗亂嗎?

  你知道的,徐德向來最守法守規了,肯定不會幹這種事!

  至於為什麼一開始說沒帶材料......

  他說的是真話,確實沒帶材料來。

  材料早就遞交法院了,手裡的文件,是來到法院之後,在法院裡列印的複印件。

  嗯。

  就是剛才休庭的三小時裡列印出來的。

  所以......

  「尊敬的審判長。」

  「綜上,我方表述完畢。」

  徐德深吸一口氣,無視掉代理人席位,孫喬那鐵青到發紫、緊咬牙的臉色與恨不得吃了自己的視線。

  他淡淡抬頭,看向聽沉默的審判台,緩緩道:

  「請審判台定奪!」

  ......

  ......

  ps:今天思考後續審核問題,兩更,即便導向沒問題也十分嚴重,要考慮一下後續安排。

  推一本書,《你也要格鬥嗎?》

  UFC格鬥文,專攻小眾賽道出品,主打酣暢淋漓,拳拳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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