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章 必須說真相
「呵呵,我都可以想像為啥那笨鳥企業會簽這種霸王條款,肯定是投行人說『你們不簽我們內核過不了,內核過不了就無法申報,更加無法上發審會,你們也就別想上市了』請問這是要挾呢?還是要挾呢?」
「證監會要求保薦人自發承諾的先行賠付,在這家投行的手裡就變成了綁架發行人意志的利器,三叩九拜只欠臨門一腳的時候卡住自己客戶的脖子,往人嘴裡填屎,你們可真是厚道啊!」
「樓上的,這家是特例好吧!說我們投行靠牌照?你自己去跟預審員溝通試試?估計你們連反饋問題都看不懂!」
「資本市場全是造假的,十個上,九個假。」
「兄弟擺數據要負責,十個上九個假這個數據哪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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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給我們義務,給過我們權力了麼?我們投行能去查客戶的流水,客戶客戶的流水麼?我求個董監高的流水都求了8個月!就差點沒給企業磕頭下跪了!而且實際控制人硬說自己只有一張借記卡,存款八萬,你們信麼?就算不信,他們不給你其他的卡,特麼的你能把槍架在他們脖子上?!」
「就是就是,有本事給我們警察叔叔的權限啊?!這樣不光是銀行流水,所有通話記錄,網絡聊天記錄,行蹤記錄都可以查,還能調用全國監控,還怕經銷商囤貨?!還怕實際控制人搞自循環?!還怕盡職調查工作不盡職?!」
「各位年輕人,稍安勿躁,世界就是這樣,權力是有限的,責任是無限的。」
「要我們殺牛,只給個殺雞刀,還要求我們把牛殺得好看,臣妾做不到,你行你上!」
「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苦楚與心酸,如果有來生,我會選擇資本監管委員會稽查總隊,再見了,投資銀行。」
看到這裡,王暮雪嘴巴都張大了,因為柴胡已經把一份凌駕於監管層之上的協議內容,矛盾點瞬間拔高至投資銀行迄今為止的永恆痛點:投資銀行究竟是靠牌照通道還是靠專業能力?承擔的責任與調查的權限是否永不匹配?
這篇文章的發布,毫無疑問讓柴胡的公眾號粉絲數在短短几個小時內,由4485一下子變成了25698,比曹平生給的破萬目標還高出了一倍。
不知道為何,當柴胡看到自己粉絲數破萬的那刻,他沒有跳起來尖叫,也沒有笑得跟傻子一樣,他的目光只驚喜了一陣,便迅速抓緊了拳頭,心裡快速給自己下了一個目標:堅持下去!下一年時間,一百萬!
其實柴胡在公眾號寫作這條路上已經摔了無數跟頭,如果硬要總結什麼經驗,那就是:
針對小眾行業寫作,若想網羅廣大讀者,不能自吹自擂,必須將姿態放低,低到地殼裡,因為多數外行人往往不希望知道你這行有多光鮮亮麗,他們更渴望知道那些神秘的、黑暗的、骯髒的、不如他們本行的事情,以獲得一種平衡感和舒適感。
關注你,是因為你有話題,有爭議;
關注你,是因為你坦誠,你姿態夠低;
關注你,是因為今日獲得的平衡感和舒適感,以後說不定還可以獲得。
這條經驗是柴胡從一位投行專業作家對他說的話中,自己感悟出來的。
那個作家寫了一本書,名《投行之路》,柴胡加了作家微信一百多次終於加上後,作家告訴柴胡:「看人所看,感人所感,你寫的應該不只是信息,而應該是人性。」
所以,柴胡先前寫了一百多篇用以迎合自己的科普文,都沒火;今兒迎合了人性,火了。
在柴胡發出《神秘投行逆天協議,爆膽架空資本監管委員會!》這篇文章之後的兩三天,他又寫出了《投行悄然抬高新三板掛牌門檻,隱藏標準原來是……》。
展望全國,能做IPO的企業畢竟是少數,但能掛牌新三板的企業遍地都是,畢竟新三板沒有財務指標要求,虧錢的公司都能上,而這些公司的管理層以及員工最關心的就是,究竟目前掛牌新三板的真正標準是什麼?
法規說,是母的,就能掛!
但實際操作上,絕大多數女人都掛不上去,那麼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柴胡的這篇文章,正好解答了國內廣大中小企業內心最渴望知道的問題,即:我的公司沒毛病,各項制度也規範,乾乾淨淨,為何還是上不了新三板?!金字塔頂我上不去,金字塔底還不讓我擠擠?
這篇文章發出之後,由於受眾群體廣,柴胡的公眾號粉絲數一天之內又漲了好幾千,破了3萬。
「你可真敢寫啊!」王暮雪看著這篇文章後驚訝至極地朝柴胡道,「這麼寫不怕被曹總打死?」
「他在出差,打不到!而且這本來就是事實!目前掛牌企業都快6000家了,還有一堆企業在排隊,根本做不過來。你看看國內,能做新三板的投行只有80來家,人力嚴重不足,根據供需定理,標準被人為抬高是必然現象。」
王暮雪點了點頭,道:「確實也是,很多小券商現在只要是個畢業生就能進,也不管有沒有經驗,完全沒有任何篩選,就是為了多做幾個新三板,我看今年是最好進投行的一年。」
「可不!」柴胡得意道,「我寫的就是事實,新三板是券商終身追責制,一掛上去,就要負一輩子責任,所以必須好好挑,好好選,我們還算好,你看一些審計機構,還說什麼『當年淨利潤不足500萬元的公司,一律不予承接』,那些會計師還看公司有沒有審計基礎,內控知否薄弱,甚至一看行業不行就直接把企業咔擦了,這些事情我必須寫出來,因為這就是真相。」
王暮雪聽後誇讚一句:「兄弟好樣的!我為你自豪!但是……你有沒有想過,你這些真相讓曹總看到了,他會把你怎麼樣?」
【投行之路課外科普小知識——保薦人先行賠付制度】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規定:《招股說明書》應載有如下聲明及承諾:「保薦人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在2017年4月提請全國高官會二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的「投資者保護」一章中明確了先行賠付制度,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委託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