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 處罰決定書


  發布機構:資本監管委員會

  發文日期:2018年01月10日

  名稱:資本監管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陽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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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國,男,1961年5月出生,陽鼎科技實際控制人,2001年至2018年1月任陽鼎科技董事長,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董事。

  韓馨竹,女,1975年1月出生,2012年5月至2018年1月任陽鼎科技財務負責人。

  李毅,男,1974年1月出生,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任陽鼎科技總經理,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董事。

  梁靜,女,1977年8月出生,2013年5月至2017年7月任陽鼎科技董事會秘書、副董事長,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董事。

  單小星,男,1966年8月出生,2013年10月至今任陽鼎科技財務部經理。住

  尹曉靜,女,1981年5月出生,2013年至今系陽鼎科技財務人員。

  李海龍,男,1971年3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陽鼎科技副總經理、董事,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董事。

  李維亮,男,1969年10月出生,2013年9月至2018年1月任陽鼎科技獨立董事,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獨立董事。

  徐宏,男,1959年4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陽鼎科技獨立董事,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獨立董事。

  劉慶,女,1990年2月出生,2013年至2017年5月系陽鼎科技出納。

  鄭義,男,1983年5月出生,2014年初至2017年4月任陽鼎科技監事。

  方斌,男,1964年7月出生,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任陽鼎科技監事,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監事。

  張植,男,1968年4月出生,2013年9月至今任陽鼎科技監事,系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監事。

  夏秋和,女,1979年6月出生,2012年至今任陽鼎科技商務部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陽鼎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陽鼎科技2014年偽造財務數據情況

  陽鼎科技2013年大幅虧損,為了扭轉公司的虧損,時任董事長王建國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當年利潤為3,000萬元左右的目標。

  每個季末,陽鼎科技時任財務負責人韓馨竹會將真實利潤數據和按照年初確定的年度利潤目標分解的季度利潤數據報告給王建國,最後由王建國來確定當季度對外披露的利潤數據。

  在王建國確認季度利潤數據以後,韓馨竹將每個季度末將季度利潤數據告訴陽鼎科技財務部工作人員,要求他們按照這個數據來作帳,虛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虛增存貨、往來款和銀行存款,並將這些數據分解到月,相應地記入每個月的帳中。

  參與偽造財務數據的人員包括王建國、韓馨竹、李毅、梁靜、單小星、尹曉靜和劉慶。

  陽鼎科技的會計核算設置了01和02兩個帳套。01帳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內部管理,以真實發生的業務為依據進行記帳。02帳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對外披露,偽造的財務數據都記錄於02帳套。

  2015年4月1日,陽鼎科技依據02帳套核算的數據對外披露了《陽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

  二、201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80,495,532.40元

  陽鼎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偽造合同、偽造銀行單據、偽造材料產品收發記錄、隱瞞費用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

  經核實,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共計虛增營業收入73,635,141.10元,虛增營業成本19,253,313.84元,少計銷售費用3,685,014元,少計管理費用1,320,835.10元,少計財務費用7,952,968.46元,少計營業外收入19,050.00元,少計營業外支出13,173,937.58元,虛增利潤總額80,495,532.40元,占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35.14%。

  三、2014年年度報告虛增銀行存款216,912,035.55元

  2014年末,陽鼎科技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高新西部園區支行帳戶銀行日記帳餘額為218,301,459.06元,實際銀行帳戶餘額為1,389,423.51元,該帳戶虛增銀行存款216,912,035.55元,占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的比例為17.16%。

  四、2014年年度報告虛列預付工程款3.09億元

  2014年,陽鼎科技的建設項目A建設面積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約2,000元,按40%的預付比例估算需要預付工程款3.09億元。為此陽鼎科技製作了假的建設工程合同,填制了虛假銀行付款單據3.09億元,減少銀行存款3.09億元,同時增加3.09億元預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報告簽署情況

  2015年4月1日,陽鼎科技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董事為王建國、李毅、梁靜、李海龍、李維亮和徐宏。

  同日,陽鼎科技監事會審議通過了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監事為鄭義、方斌、張植。

  4月3日在《陽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書面審核意見》上簽字監事為鄭義、方斌、張植。

  同日在《陽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為王建國、李毅、梁靜、李海龍、李維亮和徐宏,簽字高級管理人員為李毅,韓馨竹、梁靜、李海龍、夏秋和。

  財務報表簽字人員為法定代表人王建國、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韓馨竹。

  以上事實,有陽鼎科技01帳套和02帳套、陽鼎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陽鼎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對陽鼎科技的上述違法行為,王建國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韓馨竹、李毅、梁靜、單小星、尹曉靜,李海龍、李維亮、徐宏、劉慶、鄭義、方斌、張植和夏秋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陽鼎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王建國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三、對韓馨竹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四、對李毅、梁靜、單小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5萬元的罰款;

  五、對尹曉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六、對李海龍、李維亮、徐宏、劉慶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的罰款;

  七、對鄭義、方斌、張植、夏秋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00010189800000163,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

  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資本監管委員會

  2018年1月10日

  這則處罰決定書公布後,姜瑜期將之仔仔細細看了三遍,時間僅為2014年,跟上市無關,跟上市後的券商督導期無關,與父親死那年的股價漲跌更加無關。

  整份處罰決定書僅涉及財務造假,並未提內幕交易與股價操縱。

  「你說的那個沒有證據,至少我們沒有查出來,年代久遠,通過話記錄更加不可能查了,我只能說,金權集團是高手,做的很乾淨。」陳冬妮道。

  「就算再乾淨也有破綻。」姜瑜期道,「你們一定要重點查王潮。」

  陳冬妮聽後十分冷靜,她淡淡一句:「你覺得如果被我抓住辮子,我可能放過麼?王建國老婆與王潮女友的轉帳,說明不了任何問題,他們上市時候沒有貓膩,確實是實打實的。」

  姜瑜期放下電話後思忖良久,通過監聽王暮雪,他自然知道陳冬妮曾經給王暮雪播放過與自己對話的那段錄音,所以姜瑜期明白陳冬妮有多恨王暮雪,如果她真的查到了證據,不可能這麼輕易放過陽鼎科技。

  但幕後最狡詐的兇手依然逍遙法外,這讓姜瑜期無法釋懷。

  為了走到這一步,他犧牲了自己心愛的女孩和一隻手,換來的結果卻是如此這般。

  對於一個高智商犯罪者而言,確實可以做到在過往的所有犯罪行為中滴水不漏,以至於警方就算將他們抓來審訊,列為高度懷疑對象,也會因為證據不夠而不得不釋放。

  想要捉住這樣的罪犯,唯一的出路就是讓其再次犯罪,而後在他犯罪進行中當場捉拿歸案。

  來青陽三年多了,姜瑜期似乎之前所有的努力成效甚微,他不知道的是,有時釣了很久都沒將魚釣上來,並不是能力不足,也不是魚餌不好,而是時機未到。

  待天時地利之時,註定上來的是一條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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