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7章 殺夫案(19)


  十一月中旬,斷貸案在區法院開庭。

  寧稚申請了法庭調查令,很快查出銀行監管不力,違規給房企放款。

  寧稚代表幾位業主,當庭提起反訴。

  法庭經過審查,支持反訴,案件擇期開庭。

  這邊斷貸案剛告一段落,另一邊秦文珍的案子在中級法院開庭。

  案子最終因為王江成父母的申請,轉為非公開審理。

  蕭讓派人找過王江成的父母,但具體過程,他對寧稚三緘其口。

  寧稚也沒空多問,兩個案子接連開庭,她忙得像狗。

  第一場庭審。

  秦文珍做完被告人陳訴,公訴人開始訊問:「被告人,你在剛才的陳訴里說,被害人對你進行了長期的家暴,並且出軌、逼你淨身出戶,所以在他趕你走的那天下午,你動手殺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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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稚捏了一把冷汗。

  如果秦文珍就此承認,那麼就坐實了謀殺罪。

  因為丈夫長期家暴、出軌,所以她對丈夫懷恨在心,有朝一日舉刀殺害了對方。

  秦文珍有時候腦子不清楚,寧稚真怕她說錯話。

  她緊張地看著秦文珍。

  秦文珍紅著眼睛搖頭:「不是的!不是因為他對我家暴、或者出軌我才殺了他,是因為那天我們爆發了很嚴重的爭吵,他要趕我和孩子走,我不走,他就威脅要殺了我和孩子,而且刀……刀也是他拿出來的!」

  公訴人看向合議庭:「尊敬的合議庭,被告人辯稱自己殺害被害人的當天,二人爆發了嚴重的爭吵,但關於這場爭吵,卻沒有任何人證物證可以證明。

  根據證據清冊第一號證據所示:案發當天,案發現場沒有任何打鬥、掙扎的痕跡;第二號證據所示:案發之後,法醫為被告人進行驗傷,為被害人進行驗屍,均未發現二人身上存在任何傷口。

  如果真如被告人所言,案發當天爆發了嚴重的爭吵,那麼案發現場和二人身上,不可能一點痕跡都沒有。」

  秦文珍:「那天……那天王江成踢了孩子,他沒動我,但他踢了孩子!我就是看他動了孩子我才失去理智的!」

  審判長低頭翻閱證據清冊,翻了片刻,抬頭看向公訴人席:「公訴人,孩子的驗傷報告在第幾號證據?」

  公訴人:「回審判長,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孩子患有重度自閉症,無法配合法醫驗傷,故而並無全面的驗傷報告,但當時法醫肉眼觀察過孩子,孩子沒有表現出哭鬧或不舒服,所以法醫推斷孩子沒有受到傷害。」

  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尊敬的合議庭,針對孩子在案發後沒有做驗傷一事,我方有證人證明孩子在案發當天的確受了傷,而孩子在案發後沒有表現出不舒服,其實是因為孩子有嚴重的感覺統合失調,對疼痛並不是那麼敏感。」

  她沒有提「程序錯誤」四個字,因為一提,這案子大概率就要被發回檢察院繼續調查。

  案發距離現在三個多月,王書磊身上的傷早已痊癒,檢察院即便是神仙,也難以找回案發時孩子身上有沒有傷的證據。

  案子被發回,除了延長秦文珍的羈押時間,沒有任何好處。

  況且,「程序錯誤」這件事,寧稚要在最關鍵的環節,重點渲染和利用,而非用在此刻。

  審判長沉眸看向公訴人,臉色難看地斥責道:「既然證人的口供里提到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了她與被告人的孩子,你們就應該對孩子進行司法鑑定!」

  公訴人:「但我方認為,即便被害人在案發時毆打過孩子,這也不是被告人殺害被害人的理由!」

  審判長和兩位審判員小聲交換意見片刻,敲響法槌,宣布道:

  「鑑於案涉人員王書磊為重度自閉症患兒,在案發後無法由法醫完成驗傷程序,現在合議庭決定,庭審繼續,而缺乏王書磊驗傷結果一事,屆時將納入合議庭評議內。公訴人、被告代理人,還有沒有問題要訊問被告人的?」

  公訴人:「我方沒有了。」

  寧稚:「我方也沒有了。」

  審判長:「下面開始進行舉證質證。公訴人先開始。」

  公訴人:「請合議庭查閱證據清冊第三號證據:屍檢報告及鑑定意見。

  由於本案案情重大,案發後,一共由三位法醫一起進行屍檢。從法醫出具的鑑定意見中可看出——本案的兇器,也就是扎死被害人的水果刀,刀柄只有被告人一人的指紋,而刀身垂直扎入被害人心臟,刀身與傷口呈90°夾角,法醫推斷案發時,應是被害人躺著,而被告人手持兇器,垂直刺入被害人心臟部位。」

  公訴人隨即申請傳喚法醫出庭作證,證明只有被害人躺著,才有可能出現這樣的傷口。

  寧稚質詢證人。

  「我想請問證人,被害人體內有沒有檢測出任何安眠、鎮定成分?」

  證人搖頭:「沒有。」

  寧稚:「案發時間是下午四點多鐘,既不是午睡時間,也不是晚上睡覺的時間,且被害人體內沒有鎮定安眠成分,所以我可以認為被害人當時是清醒的嗎?」

  證人:「可以這樣認為。」

  寧稚:「請問證人,被害人躺著,被告人要怎麼手持兇器刺入他的心臟?」

  證人:「法醫的推斷是,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騎在他腰上,手持兇器往他心臟部位垂直刺入。」

  寧稚:「一個清醒的成年男人,為什麼願意躺在地上,任由自己討厭的女人手持兇器傷害自己並且不反抗?」

  證人:「這我就不清楚了,我們只是根據刀身刺入身體時的深度、角度來推斷當時可能存在的情況。」

  寧稚看向合議庭:「審判長,被害人身高一米八十三,體重一百七十多斤,而被告人身高一米五五,體重八十多斤,被告人的體格只有被害人的一半,如此瘦小的她,要將高大壯碩的被害人控制在地上,並且騎在他腰上,將兇器精準地刺入他的心臟,想想都不可能。所以我方認為法醫的推斷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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