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9章 殺子案(宣判)
蕭讓把啤酒杯放到桌上,閒聊般說道:「我們蕭家,女性地位與男性平等。我爺爺跟我奶奶一輩子都好商好量。我爸媽也一樣,不對,我爸媽是明顯女性的地位高於男性,我爸有點妻管嚴。」
寧稚笑著直起身子:「爸妻管嚴我是看出來了,那你怎麼沒遺傳到爸這點呀?」
蕭讓:「妻管嚴始終還是關係失衡,我認為還是男女平等好些。」
王思雨:「你倆……財政大權誰管呢?」
曾子君拉了拉她的手:「好了,別問這些。」
寧稚笑:「我們各管各的,不過他去年年底分紅,給了一筆家用。」
王思雨:「一年的家用,有沒有給個幾百萬?」
寧稚不語,只一味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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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讓輕咳:「沒有,象徵性給個幾萬塊而已。」
王思雨大驚:「不是吧?蕭律您一年掙九位數,一年下來,就給老婆幾萬塊的家用啊?」
「嗯,不能給多了,怕她敗掉。」
知道他在撒謊,寧稚胃底有點難受,拿起杯子喝一口橙汁,把反胃感壓下去。
蕭讓這人心思深,怕王思雨和曾子君知道她卡里有兩三千萬,會打她的主意,所以寧可讓他們誤會他摳搜。
王思雨就說:「寧稚不是花錢大手大腳的人,她花錢很理性的,蕭律您這個理由站不住腳啊。」
寧稚和蕭讓心照不宣,都只是笑笑不說話。
大家聊天喝酒,氛圍輕鬆。
曾子君問蕭讓:「聽說金誠的主任要退了,您打算競選主任麼?」
蕭讓無所謂地笑了下:「我只對錢有興趣,對主任沒興趣。」
做了主任,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律所的管理上,勢必得犧牲做案子的時間,且蕭讓對管理不感興趣。
曾子君:「您現在不怎麼做訴訟了吧?」
蕭讓:「偶爾做點維持名氣的案子,其他的,除非標的夠高,否則都分給下面的律師。」
曾子君點點頭:「挺好的,這樣有更多的時間照顧家庭。」
蕭讓挑眉笑了下:「是,男人一旦成家,就得以家庭為重。」
他後背貼著椅背,姿態鬆弛,一側手臂攬著寧稚的身子,說完這句話,側過臉去看寧稚:「媳婦兒你說是吧?」
寧稚覷他一眼,沒說什麼。
自從那次被誣告性侵未成年人,蕭讓現在謝絕一切應酬,下班時間都在家裡。
也算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了。
王思雨看著他倆,說:「你倆現在也沒孩子,下班後天天呆在家裡,不覺得無聊嗎?我要是有你倆那麼有錢,我天天上奢侈品店掃貨、美容院做護理、高級餐廳吃好吃的!」
寧稚笑:「我們對那些都沒什麼興趣。其實也沒有想像中的閒。晚上回去,經常七八點了,做飯吃飯,完了再收拾廚房,一轉眼就十點了,也該洗洗睡了。」
王思雨:「那你們運動嗎?」
寧稚:「我不運動。蕭讓是早上跑步,周末做力量訓練。」
王思雨嘖嘖搖頭:「好自律,又好無聊的生活啊。」
寧稚笑笑沒說什麼。
酒足飯飽後,王思雨是高興了,寧稚還是心思沉鬱。
一起去KTV唱了會兒歌,她以犯困為由,和蕭讓先離開。
回去的路上,她對蕭讓說:「之前去市檢,秦文珍案的檢察官說我老接殺人案,對自己磁場不好,我在想,這幾天特別累,是不是被他說中了?」
蕭讓把車倒入車位:「案子辦得吃力,本身也會影響身體和精神狀態。」
「可哪來的不吃力的案子呢?」寧稚嘆氣,「我覺得不管什麼案子都挺辛苦的。」
蕭讓熄火,解開安全帶,側過身子看著她,認認真真道:「要不請假一段時間,好好在家休息,咱們也準備要孩子的事兒,等孩子大了,再回乾元所?」
寧稚笑著戳了戳他的腦門:「我都這麼累了,你還準備要孩子?你是巴不得我累死麼?」
說完解開安全帶下車。
蕭讓也跟著下車,說:「但早晚得要不是?趁現在乾元所案源還不多,否則將來乾元所發展壯大,咱們就更沒時間要孩子了。」
寧稚雙臂環胸看著電梯,想了想,說:「明年。明年就準備要孩子,行麼?」
蕭讓笑著攬上她的肩膀,走進電梯。
電梯反光牆折射出寧稚沉鬱的神色。
她知道蕭讓和蕭家都著急要孩子,她也清楚自己身為妻子的責任,但她真的很希望能多擁有三五年時間,讓她好好拼事業。
……
很快來到月子中心案的庭審。
寧稚提交了案發時的監控,以及嬰兒使用的奶嘴。
證明因為護理人員拿錯奶嘴,導致奶水流速過快,嬰兒嗆奶後,又忙著收拾被奶漬弄髒的地方,沒有發現嬰兒的異樣,未及時採取措施搶救或將嬰兒送醫搶救,最終導致嬰兒死亡。
她全力證明月子中心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但很遺憾,法院判定月子中心不直接構成過失犯罪,只判賠了民事賠償共計157萬餘元。
尤佳當庭表示要上訴,寧稚開始準備上訴事宜。
翌日,胡紅娟案也迎來宣判。
寧稚和王思雨一起出庭。
全體起立,審判長宣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紅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胡紅娟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但鑑於以下情節,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聽到這裡,寧稚和王思雨都激動地看向對方。
「不立即執行」這五個字,意味著胡紅娟可以不用死,她們贏了!
審判長繼續宣讀判詞:
「一、自首情節:胡紅娟作案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關於自首的規定,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本案因家庭矛盾激化引發,有別於社會惡性暴力犯罪;
三、社會危害性評估:胡紅娟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相對可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第四十八條(死刑適用)、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紅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