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章 徐德:委託人真的有罪!
第216章 徐德:委託人真的有罪!
懦夫博弈,兩個對向行駛的司機理論中。
當其中一個人拆掉方向盤,那麼,此時他和一根電線桿,又或是一座山沒有區別。
多數人沒理由會繼續踩油門直愣愣往一根電線桿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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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
如果徐德開局拉扯,想說辯護的話.....那麼,孫喬依舊會繼續毒下去,他會認為,徐德可能還在往無罪釋放那邊努力。
於是,他會開始博弈,徐德也會感到很累。
所以,徐德選擇直接卸掉自己的方向盤,把自己從一個可以避讓的司機,變成無法挪動的電線桿。
自己沒方向盤,對方要麼選擇撞上電線桿一塊死,要麼......
自己移動方向盤!
「審判長,我方存有異議!」
公訴席,原告人代理人席位。
孫喬硬著頭皮,內心不斷唾罵。
但表面上,卻依舊扭頭看向審判台上的審判長張威,深吸一口氣,沉聲詢問道:
「就本案,有關被告人高瑜,針對天河醫藥企業進行的違法『侵權』一事,我方認為......其中存在誤解。」
藥企侵權存在誤解?
眾人詫異。
就在孫喬準備繼續說話之際。
只聽,被告席忽的再次傳來一道聲音,直接將其打斷。
「異議!」
「審判長,案件一審,在梧桐市基層人民法院已經審理的很明白了!」
眾人思緒打斷,下意識扭頭看向被告席。
只見徐德,駁回了準備駁回的孫喬的駁回。
他眉頭緊蹙,視線落在審判長張威身上,言語間滿是正氣。
「審判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來看。」
「原文明確解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其中一條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此外。」
「依據《民訴法解釋》第334條。」
「原文明確規定: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輕微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一般來說,法院和領導之間是不一樣的。
公司的領導,可能會下屬指手畫腳,動不動就認為下屬都是一頭豬,並且要求下屬修改方案。
但法院不同。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十分尊重。
絕大多數情況,是不會修改判決!
這裡的判決,指的是『定罪』『量刑』雙重,至於說什麼,二審給添一個新罪名?
這個不會,最多是在原判的基礎上修改量刑。
如果一審裁定的很好,兩個因素全都完美,那麼......二審通常不會做出改變。
「被告人高瑜與天河醫藥企業之間的矛盾客觀存在,侵權事實明確。」
「就本案,民事部分無需進行二次審理!」
被告席上。
徐德站起身,語氣中滿是大義。
「審判長,我方請求本次二審,維持一審裁決!」
畜生!
追著咬的畜生!
代理人席位。
剛給完對方台階,卻發現對方壓根沒有順坡下驢打算的孫喬內心慍怒。
他抬頭,看著對方的臉色鐵青無比。
而這一幕。
明顯給法官和檢察官看愣了。
『尊重一審?尊重一審你閒著沒事還上訴,打二審做什麼?』
『直接去服刑不就好了!?』
審判長張威看著他一愣一愣的,腦海中思緒萬千,不知道對方在搞什麼么蛾子。
他先是遲疑片刻。
緊接著,扭頭看向公訴方的代理人席位,視線落在那滿臉黑線的孫喬鄭通臉上。
審判長張威頓了頓,開口詢問道:
「代理人。」
「你方認為,案件中哪些方面存在誤會?」
哪裡存在誤會?
孫喬怎麼會知道哪裡存在誤會!?
他剛才說這句話,純粹是為了天河藥企的利益才說,難不成要符合被告人,說高瑜真的有罪,直接宣判?
但還好,藍花律所的律師並非只會罵人。
他的專業能力並不差!
只見,代理人席位上。
孫喬作勢擰開水杯的水潤喉,拖延時間的同時腦海中不斷思索,約莫數秒的時間,腦子裡就有了主意。
「審判長。」
「一審法官裁決中,判定被告人高瑜,侵權我方藥企提供給青禾藥企的實驗數據。」
「此數據,是天河藥企待研發新藥,其部分數據轉包給了青禾藥企。」
「但,因為法務部與研發部之間存在信息壁壘,所以......」
「在一審裁決落下,我方才發現了這個錯誤。」
孫喬緩緩開口,幾句話便將邏輯補充完善。
「也就是......」
「研發部給予的數據為錯,本該將『研發藥』的數據交給青禾藥企,但實際上,給的卻是另一款市面上已經成熟的藥物數據。」
「綜上所述。」
「無論被告人是否針對這藥物進行侵權,那麼......」
「都未侵犯過天河藥企的實質利益。」
「所以,我方願意放棄民事維權訴訟!」
數據給錯了?
原本要給天河的數據,結果給成了【伊馬替尼】。
而因為研發部和法務部的定位不符,法務部將這看不懂的數據,誤認成自家藥物,所以提起了訴訟?
眾人眉頭緊蹙。
別說審判長了,就連公訴席的公訴人,此時眉頭都凝起,眼神異常嚴肅。
「代理人,負責轉交材料的人員是誰?」
檢察官劉顯惱火的開口詢問,語氣中明顯夾雜著怒意。
對於對方來說,一審的信息推翻就推翻了。
但對檢察官不同。
檢察官是要對案子負責的,一審裁定的結果,結果二審有問題...基層檢察院百分百會對劉顯追責!
「為什麼,在四個月的時間天河藥企從未核查過!?」劉顯道。
「是實習生!」
代理人席位。
孫喬內心有些疲憊。
一個謊話,往往要用無數個謊話去圓,不過還好,直接推給萬能的實習生即可。
「因天河藥企,對這款新藥物的研發並不重視,所以數據轉移期間,均有一名實習生負責。」
「這人在意識到轉交錯誤後,怕承擔責任,便在數月前辭職離開,至今杳無音訊。」
「而藥企。」
「則是因藥物研發進程遲遲未能推動,這才發實習生所做的錯誤。」
別的不說。
實習生雖然沒能力,沒膽子,也可能沒腦子。
但他們肩膀硬。
無論是土木行業、還是金融領域,總之,只要是能接觸到的一切行業,別管什麼鍋,他們都能扛得住!
話音落下,眾人思索片刻。
檢察官劉顯的面容,這才緩緩恢復,沒有那麼生氣。
如果只看這點的話...倒是涉及不到刑事領域。
雖說會可能導致二審民事賠償減少,但對刑事來說,卻是可有可無,影響不到。
只可惜......
「代理人,我能多嘴問一句,這個實習生...藥企是否有他的個人資料?」
被告席上。
再次傳來徐德的聲音。
眾人還未思索完畢便被打斷思緒,抬頭看去,便見徐德此時滿臉不滿,他道:
「同時,就本案中,有關被告人侵權的【伊馬替尼】數據......」
「天河醫藥集團又是從哪得來的!?」
僅是短短几秒。
徐德就找出了諸多話語間的漏洞,他盯著代理人孫喬的,面無表情,語氣沉重,直言道:
「第一。」
「審判長,別管實習生給的是什麼,高瑜侵犯的是哪個藥物的數據。」
「總之,我想問一下,這個實習生給的『假數據』...哦,應該是,這款【伊馬替尼】的藥物的數據,天河藥企是從哪得來的!?」
你別管是不是實習生給錯的。
哪怕真是給錯了。
那麼,是不是側方面驗證,天河藥企內部存在【伊馬替尼】的數據?
他們一個沒專利沒得到授權的藥企,是從哪得到的數據?
侵權!
只有侵權,違法研究才是解釋。
公訴席。
代理人席位,孫喬已經汗流浹背。
他們想撤訴,但撤訴的原因是想和諾華醫藥集團撇清關係,而不是以給錯數據,但天河藥企確實侵權這個理由來撇清!
該死的......
這案子。
自己若是稍不注意,可就要勝訴了!
「被告人,有關藥物數據,均是實習生自己所.......」孫喬開口。
他還想將鍋甩給實習生。
什麼?實習生沒有設備,沒有能力,無法反向研究出【伊馬替尼】?
萬一人家是天才呢!?
但很明顯,徐德不給這個『天才』機會。
「第二!」
恍惚間。
徐德眼神一凝,厲聲開口,吐出其餘話語。
「審判長,一審之際,天河醫藥企業,是以『研究領域』相同、『研究方向』相同、『攻克病症』一致、『藥物存在相似性』......」
「是以這些為理由,向青禾藥企提起的侵權訴訟!」
「而正如剛才代理人所說,法務部,是看不懂醫藥數據的,所以,在一審之際,對方必定與研發部的人經過核實,才確認起訴原因。」
領域、方向、攻克病症、藥物微觀層面存在相似......
法務部可看不出來這個。
就像,你去工地找人問怎麼解析代碼,十個裡面有九個半不會。
你去大公司找碼農問怎麼才能將磚頭壘砌的更平整,碼農也會一頭霧水。
這些起訴理由,法務部不可能從數據上就看得出來。
一定是和研發部確認過的!
「所以!」
「在資料遞交錯誤的情況下,研發部,是如何通過一個,並非他們所研發的陌生藥物數據,短時間判定侵權的!?」
徐德開口,字字珠璣也字字誅心。
舉個例子。
你在家裡也許閉著眼都能找到廁所,因為這很熟悉。
但你在陌生環境裡,也能閉眼找廁所?
不能。
同理。
如果這款藥,研發部沒有研究,那麼對方在看到【伊馬替尼】和【普納替尼】兩款藥,應該是滿頭霧水。
而不是能直接確認雙方有問題!
這......
孫喬額頭上汗液多了些,手心很是濕潤。
「這是......」
他本想開口。
但對方就好似是專門等他開口,不開口反倒不說話,一張嘴,立馬被打斷。
「第三!」
「代理人,也許你方會說,是天河藥企那款『未研發』出的藥物,與【普納替尼】藥性相同。「
「所以才導致看到普納替尼的藥效後,下意識認為是自身研發藥物,而非看數據。」
「但......」
說著,徐德頓了頓。
他的態度很堅決。
今天這個罪...他認定了!
「在開庭之前,我曾調查過,天河藥企目前正在進行132款藥物研發,其中,進入到臨床試驗的足有40款。」
「而這些藥,無一例外,均與『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無關。」
「而剩下92款藥物還處於實驗室階段。」
問題來了。
對方說不是根據伊馬替尼判定的藥物侵權,那天河藥企,就必須得存在一個『藥效、領域、方向』一致的研發藥物!
132款藥物,其中40款明確不存在關係。
那麼。
剩下的92款藥,真的有一款是和【普納替尼】有關的嗎?
並且。
除了藥效相近以外,其研究進度,還要推到臨床試驗前夕,超過高瑜的實驗進度,否則,依舊完善不了抄襲邏輯。
你總不能說,考試考了100分的人,抄了考試考1分的吧!
如果沒有符合上述的藥物,那麼......
「很明顯。」
「審判長,天河藥企將【伊馬替尼】的藥物數據發給青禾藥企後,我方被告人高瑜,便是從這份數據上進而研究出的【普納替尼】!」
「依據《東國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來看。」
「存在明顯的,對原告方進行專利侵權的可能性!」
「根據《專利法》第65條,『未經許可實施專利』=侵犯專利權!」
「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侵權一般條款』。」
「原文明確提出......」
徐德口若懸河的開口。
他的法理能力若是被其餘同行見了,怕是會嚇得手心滿是汗液。
為什麼?
因為他壓根就不用看稿子,只是稍微一想,腦子裡的那些東西便直接出來,純粹一司法怪物。
徐德繼續道:
「原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專利侵權屬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使用本條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
「審判長。」
徐德沖著法官,聲音很是高昂,他在努力,在費盡全部力量,只為證明自己委託人有罪。
「我方委託人高瑜......」
「存在明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