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選擇


  林舟把手機放在調音台上。監聽耳機還掛在他脖子上,裡面傳來《起風了》副歌部分的半成品編曲,他忘了按暫停。

  「怎麼了?」老趙端著盒飯走過來,嘴角還沾著一粒米。

  「歌火了。」

  「哪首歌?」

  「《小幸運》。跑男第三期剛播的,上了熱搜第一。」

  老趙把盒飯放下,抽了張紙巾擦了擦嘴,然後拿起林舟的手機刷了好一陣子。刷完之後他把手機還給林舟,從煙盒裡抽出一根煙,點上,深吸一口。

  「我二十年沒看走眼過。」他說,煙霧從鼻孔里慢慢噴出來,「你說你還有靈感——什麼靈感?」

  「一首新歌。叫《你就不要想起我》。」

  「什麼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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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小幸運》更疼一點的那種。」

  老趙叼著煙看了他三秒,然後轉身走向調音台,把監聽耳機重新戴上。

  「來吧,先讓我聽聽旋律。你昨天晚上幾點睡的?」

  「沒怎麼睡。」

  「我猜也是。你那個黑眼圈都快掉到下巴了。」老趙彈了彈菸灰,把錄音軌推到林舟那一路,「別廢話,唱。」

  接下來的幾天裡,林舟同時處理著好幾件事。

  一邊跟老趙打磨《起風了》和《你就不要想起我》的編曲,一邊跟張若昀來回討論劇本——張若昀發過來的項目是個懸疑片的初稿。

  核心反轉有《看不見的客人》的影子但力度不夠,他小心翼翼地提出修改方向。

  張若昀回消息的速度越來越快,從一天一封郵件變成了一個小時好幾條微信。

  一邊還要應付趙永剛打來的電話——趙永剛說已經有好幾家唱片公司想通過節目組聯繫林舟談版權合作。

  全被他擋回去了,理由是「林舟說過版權不賣」。

  「還有一件事。」趙永剛在電話那頭壓低了聲音,「華天娛樂那邊的人找過我。他們想約你見一面——不是上次那個王明遠。這次是他們藝人發展部總監親自打的電話。」

  林舟握著手機,想起錄製第二期時在錄影棚旁邊見到的那個西裝革履、頭髮一絲不苟的男人。

  華天娛樂,這個世界的行業巨頭之一。

  上次他們派了個副總監來「評估」他,這次換成了總監。

  他沒來得及多想,手機屏幕亮了起來。一個陌生號碼打進來,歸屬地顯示的是北京。他猶豫了一秒,接了。

  「林舟先生你好。」電話那頭是一個中年女人的聲音,語調溫和但語速極快,每個字都咬得很清晰,「我是華天娛樂藝人發展部總監,我姓周。我看了你在跑男第三期的現場彈唱。我想跟你聊聊合作的事——不是簽約,不是買歌,是合作。你什麼時候有空?」

  華天娛樂的約見地點定在國貿三期寫字樓的頂層。

  林舟站在電梯裡,看著樓層數字一格一格往上跳,心跳居然比上跑男彈射椅的時候還快。

  彈射椅是物理刺激,一秒鐘就結束了,疼不疼是身體的事。

  但跟華天娛樂這種巨頭面對面談合同,每一句話都可能是坑,每一行字都可能藏著雷。

  上輩子他在網際網路公司上了四年班,見過無數份合同——勞動合同、競業協議、期權協議、保密協議。

  他最深刻的教訓只有一條:永遠不要只看合同上的數字,要看合同里那些你不仔細看就會被坑死的條款。

  電梯門開了。

  華天娛樂的接待區比他之前去過的任何一家公司都氣派。

  地面鋪著大理石板,光亮得能照出人影。

  前台後面掛著一整面LED屏幕,上面循環播放華天旗下藝人的海報和作品預告。

  空氣里瀰漫著某種淡淡的香薰味道,不濃不淡,恰到好處地讓人覺得高級但又不刺鼻。

  「林舟先生,請跟我來。」

  一個穿職業套裙的接待員帶他穿過一條長廊,長廊兩側掛著華天簽約藝人的大幅寫真——有歌手、有演員、有綜藝明星,每一張臉他都在這世界的手機屏幕上見過,全是熟面孔。

  走廊盡頭的會議室門推開,裡面坐著三個人。

  為首的是一位四十多歲的女性,短髮,戴著金絲邊眼鏡,黑色職業套裝剪裁精良,渾身上下透出一種幹練和利落。

  她站起來朝林舟伸出手,手指乾燥有力,握手的力度和時間都控制得剛剛好——既不太輕顯得敷衍,也不太重讓人覺得壓迫。

  「林舟老師,我是周敏,藝人發展部總監。請坐。」她用手勢示意了一下會議桌對面的位置。

  林舟坐下來,注意到桌上已經放好了一份裝訂整齊的合同,封面上印著華天娛樂燙金的Logo,厚度大約二十多頁。

  「開門見山。」周敏在他對面坐下,語氣不疾不徐,「我們看了你在跑男的表現——不只是綜藝效果,雖然你在綜藝上的表現確實好,但讓我們真正感興趣的是你的原創音樂。我們做了一份簽約方案,你先看看。不急。有問題隨時問。」

  林舟翻開合同。

  第一頁是簽約條件摘要,簽約八年。

  首年資源配置包括:三檔綜藝常駐名額、一張EP專輯發行、兩次影視試鏡機會。

  首年簽約金是一個他上輩子在網際網路公司干四年都攢不到的數字。

  違約金五百萬。

  條件之優厚,放在任何一個新人面前都像中彩票。

  他繼續往下翻,第五頁是關於藝人義務的條款,第七頁是關於公司資源投入的詳細說明,第十頁開始是一些比較細的補充條款。

  他翻到第十二頁的時候停下了。

  那一行字印在「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的第一條,用加粗的字體標出——「乙方在簽約期間創作的全部原創作品(包括但不限於音樂、歌詞、劇本、影像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

  林舟把這一行字反覆看了三遍。不是歸雙方共有,不是甲方有優先購買權,是「均歸甲方所有」。

  也就是說,只要他簽了這份合同,接下來八年裡他寫的每一首歌、每一個劇本、甚至腦子裡蹦出來的任何旋律和故事,在法律上都不屬於他。

  他只是一個生產內容的工具——歌是他寫的,版權是公司的。

  「周總監,」他把合同輕輕放在桌上,「我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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